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近日联合发布《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在该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中实行施工过程结算。
《通知》要求,新开工且施工合同建设工期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应当实施施工过程结算,并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相关施工过程结算的内容。新开工的大中型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应率先实行施工过程结算。已开工且施工合同建设工期一年以上的工程,可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签订有关施工过程结算的补充协议。
工程项目工期满足施工过程结算要求的,招标工程发包人应在招标文件中,非招标工程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过程结算的节点、程序、风险范围、验收要求、支付时限、比例、逾期处理等事项,并严格按照约定执行。
施工过程结算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中标通知书、工程招标投标文件、施工方案、施工图纸、工程量、综合单价及各项费用、经确认的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工程索赔等。政府和国有投资项目不得以未完成竣工决算审计为由,拒绝或拖延办理过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
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节点施工后,计算当期工程量及价款,并向发包人提出施工过程价款结算支付申请,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过程结算申请进行审查核对,在约定时间内按照约定比例支付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