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发改委官网陆续发布两则通知,并对招投标工作提出了新要求。
1、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对《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2、关于向社会征求对《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行为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落实招标自主权
1、依法保障招标人确定中标人等环节自主权。
2、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严格执行强制招标制度
1、严禁随意改变招标程序,禁止采用抽签、摇号、抓阄等方式直接确定潜在投标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
2、不得以肢解发包、化整为零、招小送大或者通过虚构涉密项目、应急项目、使用专利技术等任何形式规避招标。
3、不得以战略合作、招商引资等理由搞“明招暗定”、“先建后招”的虚假招标。
4、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差别对待或限制潜在投标人。
重点打击“标王”、“标头”
1、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重点关注中标率异常低、不以中标为目的投标、涉嫌围标串标的“陪标专业户”。
2、重点打击涉嫌操纵投标或出借资质等不法行为导致中标率异常高的“标王”。
3、重点打击发起或者组织串联、操控评标专家进行围标串标的“标头”。
加大违法行为打击力度
1、对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实行“零容忍”。
2、对被查实有违规违法行为的投标人,必须依据相关法律政策规定处理到位,不得仅取消一定区域内的投标资格。
3、不得以行政约谈代替行政处罚,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4、对评标专家,不得以行政约谈代替行政处罚,不得仅给予一定区域内禁止评标的处罚。
5、加大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标投标评审中的应用,进一步健全招标投标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关于中标候选人公示
重点审查是否存在随意评分、 任性评分或者明显的“人情分”、“关系分”等倾向性评分现象。
审查是否存在客观性指标评分不一致或者主观性指标评分存在畸高、 畸低等显著差别现象。
进一步加大对评标情况的公开力度,原则上专家的评分情况、中标候选人的比标优势以及其他投标人未中标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