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6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消息称,为进一步严明纪律规矩,教育警示广大党员干部切实做到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持续释放对“四风”问题紧抓不放、一抓到底的强烈信号,贵州省纪委监委公开通报曝光6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
记者发现,这6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包括,省高速公路集团公司副总经理覃杰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违规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娱乐活动安排问题。
通报称,2000年至2019年期间,覃杰收受管理服务对象黄某某、刘某某等11人赠送的礼金6万元和高档酒。2008年至2019年期间,覃杰多次接受管理服务对象陈某某、肖某等人安排打高尔夫球活动。覃杰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行为,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违纪所得予以收缴,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
记者发现,早在2019年11月29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通报消息,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董事、副总经理覃杰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通报称,据贵州省纪委监委消息: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董事、副总经理覃杰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贵州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公开简历显示,覃杰,男,1965年11月生,土家族,贵州铜仁人,在职研究生学历,工程硕士,1990年11月参加工作,1999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历任贵州省桥梁工程公司第三工程处员工;贵州省桥梁工程总公司第三工程处副处长;贵州省桥梁工程总公司第三工程处处长;贵州省桥梁工程总公司第三工程处处长,清黄高速公路第二合同段项目经理部经理(兼);贵州省桥梁工程总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第三工程处处长(兼);贵州省桥梁工程总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贵州省公路工程集团总公司副总经理(法定代表人、主持行政工作)、党委副书记;贵州省公路工程集团总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贵州省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党委副书记;贵州路桥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党委副书记;贵州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贵州路桥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党委副书记;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董事、副总经理。
2020年8月31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通报了覃杰被“双开”的消息。
通报称,据贵州省纪委监委消息:经贵州省委批准,贵州省纪委省监委对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委员、董事、副总经理覃杰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覃杰违反政治纪律,与他人串供,对抗组织审查,搞迷信活动;
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接受管理服务对象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安排,挥霍浪费公共财产;
违反组织纪律,不如实报告个人事项,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调动提供帮助;
违反廉洁纪律,搞权色交易、钱色交易;违反群众纪律,向企业主摊派费用;
违反工作纪律,违规挪用经营性收入;
违反生活纪律,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嫖娼、赌博。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安排下属套取国有资产用于其购买高尔夫会员卡,涉嫌贪污犯罪;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涉嫌受贿犯罪。
覃杰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严重违纪违法并涉嫌贪污、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不知止,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并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覃杰开除党籍处分;由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2020年9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消息,贵州检察机关依法对覃杰决定逮捕。
消息称,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委员、董事、副总经理覃杰(副厅级)涉嫌贪污、受贿一案,由贵州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日前,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贪污罪、受贿罪对覃杰作出逮捕决定。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2020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消息,贵州检察机关依法对覃杰涉嫌贪污、受贿案提起公诉。
消息称,日前,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委员、董事、副总经理覃杰(副厅级)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一案,经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黔南州人民检察院依法向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覃杰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核实了相关证据,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黔南州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覃杰利用担任贵州省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长、总经理,贵州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长、总经理,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董事、副总经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国有资产,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