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企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标〔2021〕26号)要求,现就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自2021年7月1日零时起,对企业已提出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申请(包括乙级资质首次申请、资质延续、资质取暂、资质变更、遗失补办等)还未受理的,我厅不再受理;对已经受理,处于审核、公示、申诉中的,不再继续审批;2021年7月1日前已公告通过,企业尚未领取资质证书的,可根据企业意愿继续发放资质证书。
我厅将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标〔2021〕26号)要求,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