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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住建局:一级以上施工企业总承包项目要全面开展BIM技术应用
2021-06-16 来源:苏州市住建局 

  苏州市住建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苏州市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的通知》,并印发《苏州市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示范项目管理细则》。

  应用范围

  1、以下建设项目申报二星及以上绿色建筑的,全面开展BIM技术应用:

  全市新立项的、建筑面积超过20000平方米(含)或投资额超过1亿元(含)、以政府和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保障性住房、市政基础设施、城市轨道交通和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项目

  建筑面积超过30000 平方米(含)的住宅小区项目

  建筑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含)的公共建筑

  2、以下项目要全面开展BIM技术应用:

  建筑、市政甲级设计单位承担的工程设计项目

  一级以上施工企业承担的总承包项目

  甲级监理、造价咨询单位承担的管理项目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苏州市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的通知

  苏住建办〔2021〕17号

  各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进建筑信息模型应用指导意见的通知》(建质函〔2015〕159号)、《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应用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20〕321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苏州市建筑信息模型(以下简称“BIM”)技术应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拓展应用范围,发挥示范作用

  1.全市新立项的、建筑面积超过20000平方米(含)或投资额超过1亿元(含)、以政府和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保障性住房、市政基础设施、城市轨道交通和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项目,建筑面积超过30000 平方米(含)的住宅小区项目,建筑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含)的公共建筑,申报二星及以上绿色建筑的建设项目全面开展BIM技术应用。

  2.建筑、市政甲级设计单位承担的工程设计项目,一级以上施工企业承担的总承包项目和甲级监理、造价咨询单位承担的管理项目要全面开展BIM技术应用。

  3.开展既有建筑BIM建模应用,在学校、医疗卫生机构、文体场馆、车站、大型商场等既有公共建筑中探索既有建筑BIM快速建模方法。

  4.鼓励其它项目、企业以及重点区域开展BIM技术应用及示范工作。

  二、深化应用要求,实现闭环管理

  坚持统筹规划与分步推进相结合,以点带面分阶段推动全市BIM技术应用;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充分发挥各参与方市场主导作用,提高BIM技术应用水平;坚持技术研发与推广应用相结合,发挥工程建设各方及软件企业、科研院所的技术研发能力,提高BIM技术支撑及研发水平;坚持新建建筑与既有建筑相结合,全面有序推动新建建筑与既有建筑应用BIM技术,为苏州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以下简称“新城建”)提供数字底座。

  1.策划阶段。在项目立项时,建设单位应明确BIM技术应用目标、应用阶段和应用点,安排BIM应用专项资金。组织编制项目BIM技术应用方案,明确总体目标、各阶段实施内容和应用评价机制。鼓励建立基于BIM数据管理平台的参建各方、项目各阶段协同的模型数据共享和交付机制,为项目模型数据在不同阶段、不同主体之间的有效传递提供支撑。鼓励建设单位采用基于BIM的全过程咨询模式。

  2.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充分运用BIM技术在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进行方案比选、性能分析、模型优化设计和设计深化,逐步推行正向设计;按施工图阶段BIM交付标准要求进行BIM模型送审,保证模型的多专业协同及向施工阶段应用的延续性,最大限度减少错、漏、碰、缺等设计质量通病。

  3.施工阶段。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图设计模型的基础上构建施工作业模型,开展施工方案模拟、进度模拟、专项方案模拟、资源管理和工程成本动态控制等BIM技术集成应用,实现对施工过程的可视化和信息化管理。监理单位应运用BIM技术验收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参建各方共同使用基于BIM的项目协同管理平台,提高协同工作效率。

  4.竣工验收阶段。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BIM城建档案归档标准搭建BIM竣工模型,确保实际工程与竣工模型的一致性。积极配合BIM城建档案归档工作,提交项目各阶段的BIM模型和BIM应用成果,实现数字化归档。

  5.运维阶段。鼓励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城市轨道交通和市政公用设施的使用单位或资产管理单位建立基于BIM技术的运维管理模式。运营单位或资产管理单位编制BIM运维实施方案,构建基于BIM的运维管理平台,实现空间、设备、能源、应急等数字化管理功能。

  6.投资控制。建设单位在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项目招投标、进度款支付、竣工决算等环节利用BIM技术对项目投资控制的相关指标进行智能化分析和辅助验证。对于造型复杂工程、幕墙工程、市政工程等传统算量工具难以覆盖的领域,鼓励采用BIM技术统计主要工程量和变更量,并作为结算依据。

  三、加强行业监管,建立推进机制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对应用BIM技术的工程项目加强指导与监管,保证BIM技术应用的实施落地。

  1.推进BIM+施工图审查。市级将制定基于BIM技术的施工图审查标准,构建符合苏州本地实际的BIM审查规则条文库,运用基于BIM技术的工程项目智能化审图系统,应用BIM技术辅助进行施工图审查,逐步推进试点项目,引导全市设计行业全面发展BIM正向设计。

  2.推进BIM+招投标监管。创新基于BIM技术的工程招投标模式,探索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设计、施工、监理(工程咨询)单位实施BIM技术应用的具体要求,实现对全市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的综合监管。

  3.推进BIM+造价管理。明确概算决策阶段、预算设计阶段、发承包阶段、施工阶段及竣工结算阶段的BIM应用内容及工作目标,发挥BIM技术和平台优势,逐步建立贯穿项目全生命周期的投资控制管理模式,积极运用BIM技术加强对项目全过程造价工作的管理。

  4.推进BIM+质量安全监管。创新项目管理方式,运用基于BIM技术的质量安全监管系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管控,实现施工项目进度、质量、安全、资源和成本的智能建造管理。鼓励开展以BIM技术为核心的项目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基于BIM技术的施工管理模式和协同工作机制。

  5.推进BIM+城建档案归档。制定基于BIM技术的城建档案归档标准,出台相应管理办法,加快应用BIM技术进行数字化档案管理,完善BIM模型与城建档案相结合的业务模式,推广基于BIM技术的竣工验收备案机制,形成基于BIM技术的建设项目全过程闭环监管。

  6.推进BIM+商品房交付。推动基于BIM技术的商品房交付工作,明确BIM商品房交付的应用范围、流程、内容和具体要求等;运用基于BIM技术的商品房BIM交付管理平台,建立便于商品住宅信息查询、质量维护和问题反馈的机制。

  四、明确重点任务,注重工作成效

  1.建立BIM监管平台,深化BIM大数据中心建设。建立全市统一的建设项目全过程BIM监管平台,整合对接施工图审查、招投标、智慧工地和城建档案等业务系统,实现工程项目统一BIM管理。建设苏州市建设项目BIM大数据中心,为“新城建”提供数据基础。

  2.推进绿色建筑的 BIM应用。完善BIM+绿色建筑的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充分利用BIM技术节能、智能的优势,将BIM+绿色建筑引入到设计流程中;研究建立绿色建筑中BIM技术的应用体系,提高BIM技术的模拟分析水平,实现资源节约、环境保护。

  3.推进装配式建筑的BIM应用。逐步建立符合装配式建筑设计、施工要求的BIM技术应用体系和标准模型构件库,通过BIM模型整合项目各类信息,确保数据从项目策划、构件加工到施工等全过程的传递共享,提高生产效率、优化工期、节约成本。

  4.推进既有建筑的BIM建模。开展学校、医疗卫生机构、文体场馆、车站、商场等既有建筑的二维转三维工作,逐步推进重点区域的既有建筑的BIM建模工作,形成全市建筑BIM数据档案库。

  5.推进BIM示范项目评选。开展BIM示范项目评选工作,制定评选管理办法,明确示范范围、申报要求、申报方式和评选流程,举办BIM技术应用大赛和BIM技能评比大赛,培养BIM高技能人才,为“新城建”提供技术和人才支撑。

  五、落实保障措施,完善配套政策

  1.建立推进领导小组。为加强组织领导,高效有序推进苏州市BIM技术应用各项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成立BIM技术应用工作推进领导小组,各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应成立BIM技术应用工作推进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统筹推进BIM技术应用的各项工作,推进相关重点任务实施。

  2.建立标准规范体系。按照国家和江苏省规范标准,加快编制符合本市实际情况的BIM应用推广计划、BIM技术计费参考依据、BIM技术应用标准、BIM技术审查标准、BIM技术交付标准,建立覆盖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的BIM标准规范。

  3.建立人才培养体系。制定本市BIM人才培养政策,搭建BIM技术应用的职业培训、继续教育等多层次的培训体系,建立全市BIM技术产、学、研、用的专家库,开展BIM应用综合技能竞赛。鼓励本地企业开展BIM应用技术研究,合作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应用软件。

  4.建立两级协同机制。各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加强对BIM技术应用的指导管理,鼓励区域级BIM示范应用。通过建立全市BIM大数据中心,实现BIM模型在工程项目全生命周期的传递和共享,提升全市BIM技术应用水平。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6月10日

  苏州市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示范项目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进建筑信息模型应用指导意见的通知》(建质函〔2015〕159号)、《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应用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20〕321号)等文件要求,推动建筑信息模型(Building Information Modeling,以下简称“BIM”)技术在苏州市建设工程中的应用,全面提高各参建单位的BIM 技术应用能力,结合苏州市BIM 技术应用现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BIM技术应用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采用BIM技术,提高项目全生命周期内各参与方的工作效率,在优化设计、提升施工质量、精确计量、节约资源、管理信息化、应用智能化等方面起到良好示范带动作用的项目。

  第三条 项目按照项目类型可分为民用建筑类和市政基础工程类,按BIM技术应用阶段可分为设计、施工和运维阶段。

  第二章 示范项目申报

  第四条 由项目建设单位牵头,各参建单位联合申报,在苏州市BIM技术应用示范项目管理平台上向各市、区住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须申报项目设计、施工阶段的BIM应用,鼓励申报运维阶段的BIM应用。

  第五条 项目申报条件

  1.苏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含已竣工项目,竣工年限应为五年内);

  2.符合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并依法取得立项批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批复文件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前期建设手续;

  3.新立项的建筑面积超过20000平方米(含)或投资额超过1亿元(含)以政府和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保障性住房、市政基础设施、城市轨道交通和装配式建筑项目(预制装配率公建不低于45%;居住建筑不低于50%);建筑面积超过30000 平方米(含)的住宅小区项目;建筑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含)的公共建筑;绿色建筑的建设项目。

  第六条 BIM方案评审申报材料

  1.立项批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等批复文件;

  2.示范项目实施方案。方案内容应包含项目概况、工程中BIM技术的应用情况说明,着重说明其技术应用点的创新性及示范性、取得的BIM技术相关成果以及BIM技术应用带来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等。

  第三章 示范项目BIM方案评审

  第七条 各市、区住建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申报的BIM示范项目进行方案初审。苏州市住建局组织专家对全市BIM项目建设方案进行统一复审。评审结果在苏州市住建局官网公示。

  第四章 示范项目监督管理

  第八条 项目各实施单位应制定BIM技术应用目标和实施计划,实现各参与方在各阶段、各环节的协同。

  第九条 各市、区住建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辖区申报示范项目的全过程监督检查。在主体工程施工期间,进行一次中期检查,重点检查目标任务落实、标准规范应用、计划实施进度等情况,并通报检查结果。中期检查发现问题的项目,应按照处理意见进行整改,整改不达标或逾期半年仍未整改到位的,取消其示范项目的申报资格。

  第五章 示范项目BIM验收评审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苏州市BIM技术应用示范项目管理平台上传BIM模型、各应用点相关材料及说明文本,并向各市、区住建主管部门提出示范项目BIM应用的验收申请,各市、区住建主管部门对BIM模型的完成度、资料完整度、与实际工程的一致性等进行核查。

  第十一条 苏州市住建局组织专家对通过核查的示范项目进行统一评审,评审结果在苏州市住建局官网公示。

  第十二条 项目验收评审内容参照《苏州市建设项目全过程BIM应用点(试行)》(详见附件二)。

  第十三条 通过验收的示范项目进行城建归档时应向各市、区城建档案部门提供相应BIM模型及资料。

  第十四条 验收不合格的,根据整改意见进行整改,限期整改后重新组织验收;整改不到位或逾期3个月仍未完成整改的,取消其示范项目的申报资格。

  第十五条 示范项目组织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年,如因特殊原因需延期或变更的,建设单位应提出书面延期或变更申请,经各市、区住建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苏州市住建局同意。

  第六章 激励措施

  第十六条 通过验收的示范项目,在申报国家级工程质量奖、优秀工程勘察设计、省级优质工程奖、市级优质工程奖和装配式建筑评价等奖项时,予以优先推荐或评选。

  第十七条 对示范项目的主要参与单位在信用评价中给予一定信用分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验收的项目,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各市、区住建主管部门提出延期验收的申请,逾期3个月未提出验收申请且未说明理由的,视为自动放弃,取消其示范项目的申报资格。

  第十九条 项目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示范项目的申报资格。

  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的质量安全事故的;

  2.违反建设法律法规,被有关执法部门处罚的;

  3.被投诉弄虚作假且经过调查属实的;

  4.未实施应用BIM技术的;

  5.实施单位不具备完成示范任务条件或能力的;

  6.示范项目风险过大,或已产生严重负面影响的;

  7.示范项目因故无法继续进行的。

  第二十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留存数据记录,无法用数据表达的,应以影像资料或文字形式留存。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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