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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建设领域红黑名单管理的办法》
2020-12-07 来源:广东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建设领域红黑名单管理的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进一步完善我省交通建设领域信用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交通运输部关于界定和激励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有关事项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交通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我省公路、水运、省管铁路等交通建设领域的建设管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咨询、以及主要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均纳入红黑名单管理。

  第三条 【红名单界定】我省交通建设领域“红名单”企业(守信典型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未被“信用中国”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未被列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各领域“黑名单”的企业;未被列入信用广东“黑名单”的企业。

  (二)最近连续3个年度,在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的省公路、水运、省管铁路等建设工程从业企业信用评价中被评为AA级的企业。

  (三)近5年在我省公路、水运、省管铁路等交通建设领域内,未受到地级市及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四)近5年在我省交通建设领域无严重不良失信行为记录;且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最新连续五个年度的信用等级未被评为C级或D级。

  第四条 【黑名单界定】近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列入广东省交通建设领域“黑名单”企业(严重失信企业)。

  (一)在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的公路、水运、省管铁路等建设工程从业企业信用评价中被评为D级的企业。

  (二)因发生较大及以上公路、水运、省管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三)被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从业企业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群体性上访且影响恶劣情形的。

  (四)招投标过程中发生围标串标违法行为,或发生违法转包等严重不良失信行为,被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并取消其一年及以上投标资格的。

  (五)在公路、水运、省管铁路等交通建设领域发生并被认定为单位存在行贿犯罪的。

  第五条 【重点关注名单企业的界定】近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列入广东省交通建设领域“重点关注企业名单”企业:

  (一)最新一个年度,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的公路、水运、省管铁路等建设工程从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为C级;或被2个以上地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为C级或D级。

  (二)招投标过程中发生围标串标违法行为,或发生违法转包等严重不良失信行为,受到省级或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被省级或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取消其一年以下投标资格的。

  (三)发生公路、水运、省管铁路工程一般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通报的。

  第六条 【主要激励措施】对列入交通建设领域“红名单”的从业企业,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法律法规和职权范围内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联合奖惩的规定给予激励。主要激励措施如下:

  (一)在办理交通建设相关行政审批过程中,符合条件的优先办理或在承诺的前提下“容缺”受理。

  (二)在交通建设市场秩序及工程建设等行政检查过程中,适度减少检查频次。

  (三)在政府投资交通建设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交通建设项目的招标或竞争性谈判过程中,给予降低保证金比例、提高工程预付款比例、信用奖励等优惠,同等条件优先考虑。

  (四)优先推荐优质工程奖等国家和地方相关奖项,将红名单企业(守信典型企业)的信用状况作为各部门在本行业、本领域内颁发荣誉证书、嘉奖和表彰等荣誉性称号的重要参考,优先给予奖励和表彰。

  (五)在“信用交通”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布和宣传守信典型企业守信状况,进一步增强社会影响力。

  (六)在企业投资的交通建设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程发包和市场交易中,鼓励招标人和项目单位给予投标、履约、质量保证金减免、提高工程预付款比例、信用奖励等优惠,同等条件优先考虑等。

  第七条 【主要惩戒措施】对列入当年度“黑名单”的企业,可给予如下相应惩戒措施:

  (一)黑名单有效期内,限制其参与全省公路工程、水运工程、省管铁路工程等交通建设领域工程项目的投标。

  (二)在各类评先评优表彰中,实行“一票否决”。

  (三)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实施差别化监管,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对其加大监督检查的频次。

  (四)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进行联合惩戒。

  第八条 【管理程序】

  (一)“红名单”管理程序

  1.信息采集。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定期组织“红名单”信息采集工作,并由各企业自行申报,申报企业将满足红名单所列条件的材料,通过广东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管理系统和纸质书面文件向省交通运输厅报送。

  2.信息告知。符合列入“红名单”条件的,经审核认定后列入“红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予以公告。公示、公告通过省交通运输厅公众网站及广东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管理系统进行。

  (二)“黑名单”管理程序

  1.信息采集。“黑名单”信息按照“谁监管,谁采集”、“谁采集,谁公示”的原则,进行分级管理。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国家和省管公路、水运、铁路等重点工程项目的“黑名单”信息采集工作。各地市交通运输局及港口、航道、铁路等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公路、水运、铁路工程项目的“黑名单”信息采集工作。

  2.信息告知。省交通运输厅初步采集的“黑名单”信息,在省交通运输厅公众网站及广东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管理系统予以公示,并负责相关当事人的异议处理,公示期不少于10日。各地市交通运输局及港口、航道、铁路等建设管理部门初步采集的“黑名单”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日,并负责相关当事人的异议处理。公示无异议后,各地市交通运输局及港口、航道、铁路等建设管理部门将初步确定的“黑名单”信息,通过广东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系统和纸质书面文件向省交通运输厅报送。“黑名单”经确定后,统一在省交通运输厅公众网站及广东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管理系统公告。

  3.发布的“黑名单”信息自发布之日起,原则上有效期为1年。因受到行政处罚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1年期满但仍在行政处罚有效期的,自动进入下一年度的“黑名单”。

  第九条 【动态管理】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港口、航道、铁路等建设管理部门做好所辖交通建设领域红名单企业诚信守法情况的动态监测管理,一经发现不再满足界定条件的,及时提请省交通运输厅取消其红名单企业资格,及时停止相应的激励措施并更新、公告相关信息。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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