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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速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020-12-02 来源: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提高江苏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对能力,最大程度地控制、减轻和消除涉及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损害的高速公路交通突发事件,降低高速公路拥堵时间,保障江苏省高速公路网畅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理办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江苏省公路条例》《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江苏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江苏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以及《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苏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江苏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江苏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省厅”)职责范围内高速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以及依据上级部门命令,涉及高速公路、需要省厅参与配合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4事件分级

  本预案所称的高速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是指由下列主要突发情况引发,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高速公路出现长时间中断、阻塞,需要及时进行抢修保通、恢复通行能力的,以及由于重要物资、人员运输特殊要求,需要提供高速公路应急通行保障的紧急事件。

  (1)交通大流量。重大节假日时期、重大活动期间或其他特殊情况时车流量急剧上升,出现大量车辆积压及拥堵的突发事件。

  (2)恶劣天气。主要包括高速公路受暴雨、雾、霾、暴雪、寒潮、冰冻、台风、大风等气象灾害或恶劣天气影响高速公路车辆正常行驶,出现大量车辆积压及拥堵突发事件。

  (3)地质灾害。由于地震及恶劣天气导致泥石流、滑坡或者因事故造道路、桥梁、隧道等控制性工程出现损毁,直接影响高速公路车辆正常行驶,出现大量车辆积压及拥堵的突发事件。

  (4)道路交通事故。行驶在高速公路上的车辆因发生事故,影响高速公路车辆正常行驶,出现大量车辆积压及拥堵的突发事件。

  (5)群体性事件。因恶劣的群访或社会事件,致使人员冲砸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服务区、收费站或交通执法场所,扰乱高速公路正常工作秩序,严重影响高速公路正常运营秩序,影响高速公路车辆正常行驶,出现大量车辆积压及拥堵的突发事件。

  (6)特情应急保障。根据上级部门部署,按照应急处置工作要求,为保障重要车辆的安全通行,可能影响高速公路车辆正常行驶,出现大量车辆积压及拥堵的突发事件。

  各类高速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按照影响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四级:特别重大高速公路交通突发事件、重大高速公路交通突发事件、较大高速公路交通突发事件、一般高速公路交通突发事件。

  1.4.1 特别重大高速公路交通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高速公路交通突发事件:

  (1)造成高速公路交通中断,出现大量车辆积压,并影响到连接的高速公路、普通国道、省道,以及周边省域高速公路正常运行,且抢修、处置时间预计在48小时以上的。

  (2)造成高速公路特大桥梁、特长隧道垮塌,或者造成高速公路桥梁、隧道、边坡等构造物垮塌、损毁,并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者失踪的,或者30人以上涉险。

  (3)因重要物资缺乏等原因可能严重影响全国或者大片区经济整体运行和人民正常生活,需要江苏省厅参与,紧急安排跨省域高速公路应急通行保障的。

  (4)其他需要由交通运输部提供、涉及江苏省高速公路交通应急保障的。

  1.4.2 重大高速公路交通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高速公路交通突发事件:

  (1)造成高速公路交通中断,出现大量车辆积压,并影响到连接的高速公路、普通国道、省道正常运行,且抢修、处置时间预计在24小时以上的。

  (2)造成高速公路大中桥、中长隧道发生垮塌,或者造成公路桥梁、隧道、边坡等构造物垮塌、损毁,并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失踪的,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涉险的。

  (3)因重要物资缺乏等原因可能严重影响省域内经济整体运行和人民正常生活,需要紧急安排跨市域高速公路应急通行保障的。

  (4)其他需要由省厅提供高速公路交通应急保障的。

  1.4.3较大高速公路交通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高速公路交通突发事件:

  (1)造成高速公路交通中断,出现车辆积压,并影响到连接的高速公路、普通国道、省道正常运行,且抢修、处置时间预计在12小时以上的。

  (2)造成高速公路桥梁、隧道、边坡等构造物垮塌、损毁,并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失踪的,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涉险。

  (3)因重要物资缺乏等原因可能严重影响市域内经济整体运行和人民正常生活,需要紧急安排跨县域高速公路应急通行保障的。

  (4)其他需要由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高速公路交通应急保障的。

  1.4.4一般高速公路交通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高速公路交通突发事件:

  (1)造成高速公路交通中断,出现车辆积压,并影响到连接的高速公路、普通国道、省道正常运行,且抢修、处置时间预计在6小时以上的。

  (2)造成高速公路桥梁、隧道、边坡等构造物垮塌、损毁,并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者失踪的,或者3人以下涉险。

  (3)因重要物资缺乏等原因可能严重影响县域内经济整体运行和人民正常生活,需要在县域内紧急安排高速公路应急通行保障的。

  (4)其他需要由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高速公路交通应急保障的。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高速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预警、预测以及善后处置和调查处理应坚持以人为本,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不断完善应急预案,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准备,把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2)依法应对,预防为主

  高速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对应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断提高应急科技水平,增强预警预防、应急处置与保障能力,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提高防范意识,做好预案演练、宣传和培训工作,以及有效应对高速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各项保障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高速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以属地管理为主,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事件等级和法定职责,分工合作,共同做好高速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结合各地高速公路管理体制,充分发挥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的作用,建立健全责任明确、分级响应、条块结合、保障有力的应急管理体系。

  (4)规范有序,协调联动

  建立统一指挥、分工明确、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响应程序,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作,形成资源共享、互联互动的高速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实现应急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高效化。

  1.6应急预案体系

  江苏省高速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江苏省高速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高速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高速公路交通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方案。

  (1)江苏省高速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江苏省高速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是省高速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及行业指导应急预案,是处置江苏省高速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基本程序和组织原则,是应对高速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规范文件。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交通运输部的指导下,由省厅组织制定并实施,报省人民政府和交通运输部备案。

  (2)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高速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按照江苏省高速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编制、发布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高速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省厅备案。

  (3)高速公路交通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方案

  包括高速公路抢通保通专项应急方案、高速公路保障专项应急方案、高速公路交通事故专项应急方案、高速公路恶劣天气专项应急方案、高速公路重大节假日专项应急方案、高速公路群体性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方案等。

  2.组织体系

  省厅高速公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省厅、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和下属各执法支队、大队三级应急管理机构组成。

  厅高速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下设日常管理机构、应急工作组等,视情况成立专家咨询组、现场工作组,在厅高速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统一协调下开展工作。

  2.1省级应急组织机构

  省厅组建高速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特别重大和重大高速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日常管理机构设在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

  2.1.1 应急领导小组

  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高速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省厅组建应急领导小组及相应工作组,厅长任组长,分管高速公路的副厅长、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厅办公室、厅财务处(审计处)、厅安全监督处(厅应急办)、厅运输管理局、厅政策研究室等厅内设机构及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厅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省交通通信信息中心等厅属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员。

  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对全省特别重大和重大高速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部署、指挥、协调。应急领导小组的具体职责如下:

  (1)统一指挥、组织协调省级层面应急处置工作,明确应急工作组的构成,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实施本预案,并根据高速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及时调整应急行动或适时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3)当突发事件由省人民政府或交通运输部突发事件应急机构统一指挥时,根据上级指令,执行相应的应急行动;当突发事件由市级人民政府应急机构负责处置时,根据市级人民政府应急机构的请求,视情进行相应的应急指导或协调行动;

  (4)负责评估、报告和通报高速公路交通突发事件;

  (5)做好高速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

  (6)研究决定其他相关重大事项。

  2.1.2应急工作组

  高速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组视情由厅内设机构及厅属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组成,在应急领导小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

  (1)综合协调组

  由厅应急办牵头,厅办公室、厅运输管理局、厅政策研究室、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厅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等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协助应急领导小组落实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要求;及时传达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的有关决策和指令;承办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应急处置组

  由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牵头,厅运输管理局、厅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等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提出应急处置与救援方案;组织协调应急队伍进行应急抢险;保持与各应急工作组的信息沟通及工作协调;承办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3)应急保障组

  由厅运输管理局牵头,厅办公室、厅财务处(审计处)、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厅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省交通通信信息中心等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协调重点物资和应急物资的运输工作;负责公路运输保障;负责应急通信保障;配合做好遇险人员的安置工作;承办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4)新闻宣传组

  由厅政策研究室牵头,厅办公室、厅安全监督处(厅应急办)、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厅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等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准确发布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最大程度地避免和消除高速公路交通突发事件造成的不良影响;承办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1.3 日常管理机构

  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为高速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日常管理机构,在省厅领导下,承担有关高速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以及响应启动后的组织、协调等具体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做好高速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日常应急管理有关工作。

  (2)搜集、接收、整理、分析高速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及预警信息,向相关部门报送高速公路应急信息。

  (3)组织开展应急响应相关工作。

  (4)指导路政支、大队高速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建设。

  (5)承办上级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2.1.4现场工作组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应急领导小组视情成立现场工作组,由厅安全监督处(厅应急办)、厅运输管理局、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厅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等相关单位人员及相关专家组成,必要时由厅领导带队。主要职责包括:按照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部署,赶赴现场指导市、县级应急组织机构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现场应急处置有关情况。

  2.1.5专家咨询组

  专家咨询组由高速公路行业及相关行业技术、科研、管理、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负责对应急准备以及应急行动方案提供专业咨询和建议,根据需要参加高速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2 现场指挥部

  发生高速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后,事发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成立现场指挥部,并指定现场指挥部总指挥。必要时,应急领导小组可直接成立现场指挥部,并指定现场总指挥。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

  (1)在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负责指挥现场应急救援行动。

  (2)执行应急领导小组的各项应急指令。

  (3)指挥、调度现场救援力量。

  (4)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和结果。

  (5)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提出下一步应急行动及终止行动的建议。

  (6)其他相关事项。

  3.预防与预警

  3.1 预警机制

  日常管理机构应在日常工作中开展预警预防工作,重点做好对公安、交警、气象、国土等部门的预警信息以及高速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相关信息的搜集、接收、整理和风险分析工作,完善预测预警联动机制,建立完善预测预警及出行信息发布系统。针对各种可能对高速公路交通运行产生影响的情况,按照相关程序转发或者联合发布预警信息,做好预防与应对准备工作,并及时向公众发布出行服务信息和提示信息。

  3.2 预警信息收集

  预警信息是启动高速公路交通突发事件防御响应的主要依据。涉及高速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预警及相关信息包括:

  (1)气象监测、预测、预警信息;

  (2)公路损毁、中断、阻塞信息;

  (3)重大恶性交通事故影响信息;

  (4)洪水、堤防决口与库区垮坝信息;

  (5)海啸灾害预测预警信息;

  (6)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7)环境污染事件影响信息;

  (8)突发地质灾害监测、预测信息;

  (9)强地震(烈度5.0以上)监测信息;

  (10)其他可能影响公路交通的相关信息。

  3.3预警分级

  预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气象灾害、洪水、台风、环境污染、地质灾害、地震等预警标准参考省专项应急预案中的规定。

  3.4预警信息发布

  日常管理机构获取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高速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相关信息或接到厅应急办转发的预警信息,确需发布预警信息的,报请省厅转发预警信息或与气象部门联合发布重大高速公路气象预警,提示各级高速公路主管部门做好相应防范和准备工作。日常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应急监测,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

  各级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可根据所在行政区域有关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及其对高速公路交通影响情况,转发或联合发布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发布程序可结合当地实际确定。

  3.5防御响应

  3.5.1 防御响应范围

  防御响应是根据预警信息,在突发事件发生前采取的应对措施,是预警预防机制的重要内容。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本预案主要规定低温雨雪冰冻、强降水及台风等天气下,省厅本级的防御响应工作。

  3.5.2 防御响应程序

  省人民政府或交通运输部启动公路交通突发事件Ⅰ级预警时,按省人民政府或交通运输部的程序启动防御响应。启动本预案高速公路交通突发事件Ⅰ、Ⅱ级防御响应时,按如下程序启动。

  (1)日常管理机构接到预计江苏省将出现大范围低温雨雪冰冻天气、区域性强降水或台风,且对高速公路交通可能造成严重影响的信息时,及时核实有关情况,报厅主要领导;

  (2)日常管理机构会同厅安全监督处(厅应急办)提出高速公路交通突发事件Ⅰ、Ⅱ级防御响应启动建议;

  (3)拟启动Ⅰ级防御响应的经厅长同意后启动,Ⅱ级防御响应的经分管业务副厅长同意后启动。启动Ⅰ、Ⅱ级防御响应时,同步成立应急领导小组。日常管理机构将有关信息按规定报送上级有关部门,同时通知相关高速公路主管部门。有关信息需及时向社会公布。

  (4)根据事件发展态势,防御响应可转入应急响应,按照应急响应程序处置。

  (5)当预计的天气情况未对高速公路交通造成影响,或天气预警降低为蓝色(一般)级别或解除时,防御响应自动结束。

  Ⅲ、Ⅳ级防御响应程序由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下属支队、大队参考本预案Ⅰ、Ⅱ级防御响应程序自行编制。在预警过程中,如发现事态扩大,超过本级预警条件或本级处置能力,应及时上报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议提高预警等级。

  3.5.3 防御措施

  由应急领导小组组织召开会议,厅内设机构及厅属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立即部署防御响应工作,明确工作重点;指导相关部门和应急队伍做好装备、物资、人员等各项准备工作;做好和相关部门信息共享和协调联动工作。日常管理机构立即开展应急监测和预警信息专项报送工作,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根据应急领导小组要求增加报告频率,形成事件动态报告机制。

  4.应急响应

  4.1信息报告与处理

  发生高速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省厅按有关规定向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及时报送突发事件信息。

  省厅建立信息快速通报与联动响应机制,明确各相关部门的应急日常管理机构名称和联络方式,确定不同类别预警与应急信息的通报部门,建立信息快速沟通渠道,规定各类信息的通报与反馈时限,形成较为完善的突发事件信息快速沟通机制。

  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建立完善高速公路应急信息报送与联动机制,汇总上报的高速公路交通突发事件信息,并及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

  Ⅰ级或Ⅱ级应急响应启动后,事发区域高速公路执法部门应当将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日常管理机构,并按照“零报告”制度,形成定时情况简报,直到应急响应终止;日常管理机构应及时将进展信息汇总形成每日高速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情况简报,上报省厅、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信息报告内容包括: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发生原因、影响范围和程度、发生势态、受损情况、已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和成效、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4.2响应分级

  按照高速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特点、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省厅本级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

  4.2.1 Ⅰ级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高速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时,省厅启动并实施本预案I级应急响应。同时将有关情况报告省人民政府和交通运输部。当突发事件由省人民政府或交通运输部突发事件应急机构统一指挥时,根据上级指令,执行相应的应急行动。

  4.2.2 Ⅱ级应急响应

  发生重大高速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或应上级要求,由省厅启动Ⅱ级响应,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同时将有关情况报告省人民政府和交通运输部。

  4.2.3 Ⅲ级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一般高速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时,省厅视情启动并实施Ⅲ级应急响应。

  市、县(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参考省厅响应分级确定本级响应分级。

  4.3 响应程序

  4.3.1 Ⅰ级应急响应程序

  日常管理机构对收集到的高速公路交通突发事件信息,通过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和专家组进行分析研判,评估确定为特别重大的,立即向厅长或分管副厅长报告,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经分析研判,由厅长或其授权的副厅长宣布启动Ⅰ级响应。

  在应急领导小组指挥下,成立相应应急工作组、现场工作组、专家组,听取事件处置工作汇报、收集相关信息、上报有关情况,并派现场工作组成员赴事发地指导、协调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根据现场情况和事件类别,按照相关专项方案启动响应,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工作。

  4.3.2 Ⅱ级应急响应程序

  日常管理机构对收集到的高速公路交通突发事件信息,通过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和专家组进行分析研判,评估确定为重大的,立即向厅长或分管副厅长报告,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经分析研判,由厅长或分管副厅长宣布启动Ⅱ级响应。成立应急工作组,视情派出相关工作组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开展应急救援。日常管理机构和各应急工作组强化应急值班值守,实行领导带班制度,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应急工作。

  4.3.3Ⅲ级应急响应程序

  日常管理机构按照高速公路交通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处置应急事件,指挥事发地高速公路部门启动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并对事故信息进行综合研判,由分管副厅长视情决定启动本预案的Ⅲ级应急响应程序。

  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参考省厅响应程序,结合本地区实际自行制定本级响应程序。

  4.4响应措施

  4.4.1 Ⅰ级响应措施

  根据实际需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和现场指挥组,会同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江苏交通控股公司和其他工作组联合制定交通管制方案、路网调度方案和区域交通分流方案以及车辆救援服务方案;根据应急预案Ⅰ级应急响应程序,厅长或分管副厅长听从交通运输部或省政府的指令,厅长或分管副厅长赶赴现场或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组建应急领导小组,组织召开应急领导小组紧急会议,研究应急处置方案,组织成立现场指挥部;应急领导小组指挥、协调、配合高速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应急领导小组及时掌握全省高速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整体情况,下达各项应急处置指令,上报相关信息。

  高速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组根据应急领导小组指令,配合、协调高速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视情协调事故地周边力量、调用物资、资金支持等措施支援应急行动。

  日常管理机构执行24小时值守,收集、汇总全省高速公路交通突发事件信息,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相关情况,将应急领导小组指令下达到相关工作组和机构;检查各应急工作组织和相关单位应急处置领导和人员到位情况;经应急领导小组同意,向省政府总值班室和部路网中心报告相关情况。

  高速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组、事发地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进入工作岗位,据自身职责以及应急领导小组指令,履行应急职责,保持通讯畅通,按照上级有关部门和应急领导小组的要求,配合做好相关应急工作。

  事发地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负责人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重要路段、关键节点驻点值守,加大巡查力度,加强路面巡查及电子巡查;配合公安做好维护现场交通秩序和车辆分流等相关工作;落实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指挥和调度以及救援施救站点工作;督促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做好相应应急准备、响应等工作。

  4.4.2 Ⅱ级响应措施

  根据应急预案Ⅱ级应急响应程序,厅长或分管副厅长赶赴现场或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组建应急领导小组,组织召开应急领导小组紧急会议,研究应急处置方案,组织成立现场指挥部;应急领导小组指挥、协调高速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掌握全省高速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整体情况,下达各项应急处置指令;根据需要组织召开应急领导小组紧急会议,研究应急处置方案;视情派出现场工作组。

  根据厅主要领导指令,指挥、协调高速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日常管理机构执行24小时值守,收集、汇总全省高速公路交通突发事件信息,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相关情况,将应急领导小组指令下达到相关支队;根据实际需要,配合现场工作组,会同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和江苏交通控股公司联合制定交通管制方案、路网调度方案和区域交通分流方案;检查各支队、大队应急值班值守领导和人员到位情况;经应急领导小组同意,向省政府总值班室和部路网中心报告相关情况。

  相关处室、单位负责人进入工作岗位,履行本处室、单位应急职责,保持通讯畅通,按照应急领导小组的要求,做好相关应急工作。

  相关支队、大队根据自身职责以及应急领导小组指令,做好应急工作。

  4.4.3 Ⅲ级响应措施

  厅主要领导随时听取高速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情况汇报。

  厅领导视情赶赴现场或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指挥、协调高速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日常管理机构执行24小时值守,收集、汇总全省高速公路交通突发事件信息,及时向厅领导报告相关情况,将厅领导指令下达到相关支队;检查各支队、大队应急值班值守领导和人员到位情况;经厅领导同意,向省总值班室报告相关情况。

  视情采取派出工作组、协调周边力量、调用物资、资金支持等措施支援应急行动。

  事发地支队负责人赶赴现场指挥或支队应急指挥中心、协调应急处置工作;支队做好24小时值班值守工作;收集汇总辖区内突发事件及应急处置等相关信息;按要求向日常管理机构报告相关情况,将日常管理机构指令下达到相关大队;检查各支队、大队应急值班值守领导和人员到位情况;督促各大队做好相应应急准备、响应等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向指挥中心报告相关情况。

  事发地大队负责人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大队重要路段、关键节点驻点值守;加大巡查力度,加强路面巡查及电子巡查;配合公安做好维护现场交通秩序和车辆分流等相关工作;督促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做好相应应急准备、响应等工作。

  4.5信息发布

  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与新闻宣传工作由新闻宣传组具体承担,厅有关单位在各自职责和范围内具体负责。新闻宣传组负责组织发布交通运输突发事件新闻通稿,传递事态进展的最新信息,解释说明与交通运输突发事件有关的问题,澄清和回应与交通运输突发事件有关的错误报道,宣传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工作动态,按照应急领导小组的指示和要求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严重事件的新闻发布工作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接受国内外媒体记者采访。

  新闻宣传主要媒体形式包括电视、报纸、广播、网站等,主要方式包括新闻发布会、接受多家媒体的共同采访或独家媒体专访、发布新闻通稿。

  4.6 响应终止

  (1)省政府有关单位或交通运输部发出宣布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终止或降级的指令时,由日常管理机构提出终止应急响应或降低响应等级建议。经应急领导小组会商评估,认为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报请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核准。

  (2)经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核准后,终止响应或调整响应级别。如终止响应,同时取消响应期间成立的应急领导小组及下设各应急工作组。

  (3)Ⅲ级应急响应经报请分管副厅长核准后,终止响应。事发地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机构应急指挥机构随时上报事件现场处理情况。

  响应结束后,参与处置的高速公路有关部门适时宣布应急处置结束,撤走应急装备和人员,必要时,应当在管理职责范围内继续采取相关措施,防止发生高速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其他问题。事发地高速公路运营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级应急响应终止程序。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事故善后处置工作以属地为主,在属地人民政府以及负责事故调查处置的相关机构的统一部署、领导下,厅相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5.2总结评估

  日常管理机构及时组织开展总结评估工作,客观评估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深入总结存在问题和下一步改进措施,总结评估材料在应急响应终止后及时提交厅安全监督处(应急办公室)汇总上报。

  督促事发地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开展总结评估工作,客观评估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深入总结存在问题和下一步改进措施,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上报总结评估材料。

  6.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厅属相关单位应建立高速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处置机制,并督促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确保在发生突发事件时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加强应急救援专家队伍建设,完善专家参与应急工作的机制,建立科学决策、专家咨询制度,提高科学处置水平。

  6.2 通信保障

  厅属相关单位应依托应急联动处置机制及相关联动单位的通信网络、通信设施,及时更新有关人员联系方式,采取互联网、电话、传真等各种通信方式,确保信息通讯渠道畅通,及时传输或报送相关信息。

  6.3 资金保障

  厅属相关单位每年安排应急专项经费,用于应急物资装备购置和应急培训、演练、研究等工作。督促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安排专项应急工作经费,用于购置相关应急物资装备、开展应急培训演练等工作。

  7.预案管理

  7.1评估与修订

  省厅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性。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省厅负责组织修订本预案,并抄报有关部门:

  (1)预案依据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高速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变化或调整的;

  (3)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4)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进行重大调整的;

  (5)其他应对本预案修订的情况。

  7.2演练

  厅属相关单位建立演练机制,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保障应急预案的有效实施,提高实战处置能力。本预案每两年演练一次。

  7.3培训

  厅属相关单位将应急教育培训纳入日常管理工作,并定期开展应急培训。

  8.附则

  (1)本预案由省厅负责制定、组织实施和解释。

  (2)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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