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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2020-10-10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高新区、经开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规范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7〕18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107号)等文件精神,我委制定了《重庆市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0年9月21日

  重庆市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规范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7〕18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10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装配式建筑是指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内装系统的主要部分采用工厂化生产的部品部件集成,并满足国家和地方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技术规定要求的建筑。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全市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统筹与监督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进辖区内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依照项目管理权限开展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监督管理。

  重庆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负责全市装配式建筑项目技术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委负责组建重庆市建筑产业现代化专家委员会,承担装配式建筑项目评审、咨询、论证等工作。

  第六条市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建立重庆市建筑产业现代化工程项目管理系统,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应通过该系统报送装配式建筑项目信息和建设实施情况。

  第七条装配式建筑项目应积极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促进设计、生产、施工深度融合,鼓励相关单位提供全过程咨询服务。

  第八条装配式建筑项目在设计、生产、施工等环节应积极推动建筑信息模型(BIM)等现代信息技术应用,提升项目智能化、精细化管控水平;应积极采用电子签名和电子签章等技术实时生成数字城建档案,实现施工管理行为和施工作业行为数字化。

  我市拟建、在建装配式建筑项目满足《重庆市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有关规定要求的,由建设单位自愿申请装配式建筑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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