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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交通出行数据开放管理办法(试行)》
2019-11-07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大数据在城市交通治理中的应用,通过交通出行数据向社会开放共享,促进交通行业和互联网企业深度融合,优化和改善出行引导服务,为市民合理选择出行时间、出行方式和出行路线提供高品质、精细化服务,按照《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15〕50号)、《北京市政务数据信息资源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发〔2017〕37号)和《北京市交通政务数据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试行)》(京交科发〔2018〕6号)等大数据管理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市交通行业实际情况,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制定本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2019年11月1日

  北京市交通出行数据开放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深化大数据在城市交通治理中的应用,通过推动交通出行数据向社会开放共享,促进交通行业和互联网企业深度融合,优化和改善出行引导服务,为市民合理选择出行时间、出行方式和出行路线提供高品质、精细化服务。按照《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15〕50号)、《北京市政务数据信息资源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发〔2017〕37号)和《北京市交通政务数据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试行)》(京交科发〔2018〕6号)等大数据管理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市交通行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数据开放内容

  (一)由市交通委统筹编制北京市交通出行数据开放目录清单(附件),并依据清单内所列数据目录,向社会开放出行数据。

  (二)数据开放目录清单主要包括北京市地面公交、轨道交通、静态交通、路网运行等涉及社会出行服务所需数据,数据类型包括静态数据和动态数据。

  (三)数据开放目录清单随着北京市智慧交通信息化建设发展进程定期更新。

  (四)由市交通委有关部门在原始来源数据基础上,进行必要的清洗、脱敏和加工处理,形成开放数据。开放数据须保证与原始来源数据具有相同的更新频率和信息一致性。

  二、数据开放方式与途径

  (一)交通出行数据开放方式分为无条件开放和依申请开放两种方式。

  (二)无条件开放数据获取渠道为网站下载,依申请开放数据获取渠道为接口访问方式。

  (三)无条件开放对象包括所有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于无条件开放的交通出行数据,可通过北京市交通委外网网站或北京市统一开放平台直接下载。

  (三)依申请开放对象包括向社会提供出行信息服务的单位,并符合以下要求: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向社会提供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出行信息服务;

  3.具备开展社会化出行信息服务的平台,且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相应等级保护要求的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4.在北京市设立服务机构,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拥有保障服务的办公场所和相应数量的工程技术、投诉处理及运营管理服务方面的工作人员;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于依申请开放的交通出行数据,申请单位须通过正式来函方式向市交通委提出申请;市交通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市交通委与申请单位签订数据开放保密协议,通过北京市交通行业大数据中心的数据接口进行开放。

  三、数据开放要求

  (一)原始数据的来源单位应保证原始数据的稳定性和可靠性,并根据开放清单明确的更新频率及时更新数据。

  (二)开放数据的使用单位应保证其所获得数据的使用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不得侵犯任何其他方的合法权益,不得向任何第三方以任何形式披露或出售得到的数据;在使用数据过程中应当落实数据安全管理要求,防止数据被非法获取或者不当利用,并对可能发生的信息泄露、信息遭篡改等责任事故负责。

  (三)通过依申请开放获得数据的单位,应当履行数据开放保密协议有关规定,一旦发生违反规定的行为,市交通委有权终止数据开放。

  (四)通过依申请开放获得数据的单位,每年1月份,应当向市交通委提交数据应用情况报告,市交通委组织相关部门对数据应用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不合格的,交通委将督查进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市交通委有权单方面关闭数据开放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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