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实施《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
2018-08-14
2018年5月17日,交通运输部颁布了修订后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7号,以下简称《规定》),为贯彻实施好《规定》,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网上办理和企业账号开通
资质许可机关按《规定》对企业提交的申请事项实施许可。属于交通运输部实施许可的事项,按本通知有关要求实行网上办理;属于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许可的事项,由各地参照本通知作出规定,并积极推行网上办理。
企业申请办理资质新申请、资质延续、定期检验、证书补遗和企业事项变更等事项,须在全国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部级系统)中,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开通账号,录入企业有关信息。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录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委托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审核企业录入的信息。
二、事项办理程序
(一)资质新申请、资质延续办理程序。
1.企业登录部级系统,点击“资质新申请和延续”模块,按照系统提示,勾选填报申请信息,上传有关材料。
2.申请信息填报完成后,部级系统自动生成需提交的申请材料,企业确认无误后,通过系统提交申请。
3.属于交通运输部受理的申请,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要求,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交通运输部。属于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的申请,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利用部级系统对企业申请信息进行核实,办理相关手续。
4.交通运输部作出许可决定后,通过部级系统告知申请人许可结果。准予许可的,应当告知领取资质证书的时间和方式;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不予许可的理由。
(二)定期检验办理程序。
1.企业登录部级系统,点击“定期检验”模块,按照系统提示,勾选填报定期检验申请信息,上传有关材料。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定期检验条件见附件1。
2.申请信息填报完成后,部级系统自动生成需提交的申请材料,企业确认无误后,通过系统提交申请。
3.由交通运输部负责定期检验的,部审查申请信息后作出定期检验结论,并通过系统告知申请人定期检验结果。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所属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定期检验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所属质量监督机构可利用部级系统对企业申请信息进行核实,办理相关手续。
(三)证书补遗办理程序。
1.部级系统为企业提供资质证书遗失作废声明服务。企业登录部级系统,点击“证书补遗”模块,按照系统提示,填写《资质证书遗失声明》,即可发布遗失声明。
2.企业填写《资质证书补遗申请表》,通过部级系统提交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所属质量监督机构审查。
3.申请经审查通过后,由原许可机关补发全套新资质证书,未遗失的原部分资质证书由原许可机关收回。审查未通过的申请,通过部级系统退回申请人并告知未通过的理由。
(四)企业事项变更办理程序。
1.发生一般事项变更的,企业登录部级系统,点击“企业事项变更”模块中的“一般事项变更”,按照系统提示,填报《企业事项变更申请表》,录入有关信息,上传有关材料,通过系统提交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所属质量监督机构审查。
2.申请经审查通过后,由原许可机关在原资质证书上签注变更。审查未通过的申请,通过系统退回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3.发生重大事项变更的,企业登录部级系统,点击“企业事项变更”模块中的“重大事项变更”,按照资质新申请的标准和程序,由原许可机关重新核定企业资质等级。
三、资质证书
实施新版《监理企业资质证书》,证书副本不再显示注册资金、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等事项。旧版证书无需即时更换,在资质有效期内仍然有效,企业可在办理资质延续、证书补遗等事项时换发新版证书。使用旧版证书的企业,发生新版证书不再显示的事项变更,不需办理旧版证书变更。
四、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部与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和信用手段加强建设市场监督管理。企业在全国或者省级交通运输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录入的信息,将作为资质申请与许可、招标投标、信用评价和监督管理的依据。企业信息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所属质量监督机构审核通过后,在全国或者省级交通运输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企业对录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质量监督机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企业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有关要求
(一)准确理解《规定》要义。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规定》的宣贯、解读,组织有关企业认真学习,准确理解和掌握《规定》的要求和标准。
(二)深入贯彻《规定》要求。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加强信息化建设,完善全国和省级交通运输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功能,优化办事流程、提升工作效率;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和企业及时完成项目信息录入和监理工程师登记,会同有关单位做好业绩和人员资格等信息审核,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真正做到利企便民。
全国和省级交通运输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开发建设和运营维护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保障系统运行的软硬件条件,确保系统功能完备、运行顺畅、安全高效。
(三)跟踪评估实施效果。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跟踪评估《规定》实施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制度实施到位、政策执行到位,增强改革中企业的获得感。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8年8月8日
附件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定期检验条件
一、公路工程
(一)甲级。
甲级监理资质定期检验,应当满足《规定》附件1规定的公路工程甲级监理资质条件的第1项,但该项中的企业业绩、监理工程师的个人业绩和经历不再考核;同时还要满足现资质有效期内,监理企业具备1项一类业绩或者2项二类业绩的要求。
(二)乙级。
乙级监理资质定期检验,应当满足《规定》附件1规定的公路工程乙级监理资质条件的第1项,但该项中的企业业绩、监理工程师的个人业绩和经历不再考核;同时还要满足现资质有效期内,监理企业具备1项二类业绩或者2项三类业绩的要求。
(三)丙级。
丙级监理资质定期检验,应当满足《规定》附件1规定的公路工程丙级监理资质条件的第1项。
(四)特殊独立大桥专项。
特殊独立大桥专项监理资质定期检验,应当满足《规定》附件1规定的特殊独立大桥专项监理资质条件的第1项,同时还要满足现资质有效期内,监理企业具备1项特大桥业绩的要求。
(五)特殊独立隧道专项。
特殊独立隧道专项监理资质定期检验,应当满足《规定》附件1规定的特殊独立隧道专项监理资质条件的第1项,同时还要满足现资质有效期内,监理企业具备1项长隧道工程业绩的要求。
(六)公路机电工程专项。
公路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定期检验,应当满足《规定》附件1规定的公路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条件的第1项,但该项中的监理工程师的个人业绩和经历不再考核;同时还要满足现资质有效期内,监理企业具备1项公路机电工程业绩的要求。
二、水运工程
(一)甲级。
甲级监理资质定期检验,应当满足《规定》附件1规定的水运工程甲级监理资质条件的第1项,但该项中的企业业绩、监理工程师的个人业绩和经历不再考核;同时还要满足现资质有效期内,监理企业具备1项大型水运工程业绩或者2项中型水运工程业绩的要求。
(二)乙级。
乙级监理资质定期检验,应当满足《规定》附件1规定的水运工程乙级监理资质条件的第1项,但该项中的企业业绩、监理工程师的个人业绩和经历不再考核;同时还要满足现资质有效期内,监理企业具备1项中型水运工程业绩或者2项小型水运工程业绩的要求。
(三)丙级。
丙级监理资质定期检验应当满足《规定》附件1规定的水运工程丙级监理资质条件的第1项。
(四)水运机电工程专项。
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延续,应当满足《规定》附件1规定的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条件的第1项,但该项中的监理工程师的个人业绩和经历不再考核;同时还要满足现资质有效期内,监理企业具备1项水运机电工程业绩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