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道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实施暂行办法》印发
2017-07-07
为加强道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源头管理,确保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近日,省交通运输厅、省安监局、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福建省道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实施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三同时”暂行办法》),同时废止《福建省道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本次出台的《“三同时”暂行办法》主要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2015年国家安监总局第77号令)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公路项目安全性评价规范>的公告》(交通运输部第51号公告)的规定,对试行办法进行了简化修订。主要有五大变化:
一是适用范围不同。我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等道路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农村公路规定为参照本办法实施。
二是不再要求各阶段开展安全性评价。除交工阶段及二级及以上的干线在设计阶段要求安全性评价外,其余阶段或其它公路可根据项目大孝项目的重要性、交通安全的影响程度,由项目建设单位自主选择是否开展安全性评价。
三是明确安全性评价单位的资格。要求安全性评价应由具有公路行业相关资质,且与本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无直接利益关系的独立第三方单位承担,且其资质等级原则上不低于承担该公路项目前期咨询或设计工作单位的资质等级。
四是不再要求备案和专家评审。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及验收情况资料不再作备案要求,由项目建设单位做好资料档案并保存备查;对评价提出的建议由项目建设单位或管理部门综合权衡安全、投资、效益等多方面因素后,再决策是否采纳,不再强制要求专家评审。
五是不再要求单独专项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公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纳入到交工验收时一并开展,同时加强安全设施验收活动监管,规定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本次出台的《“三同时”暂行办法》将进一步规范和简化实施“三同时”的内容和程序,更加注重从设计源头把关和通车前公路及其设施的实际效果检验,为公路安全运营和实现“平安交通”提供基础保证,从而实现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厅建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