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 正文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7-05-17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文件

青交运〔2017〕119号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印发《青海省无车承运人试点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省运管局:

《青海省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

2017年5月11日

青海省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推进改革试点加快无车承运物流创新发展的意见》(交办运〔2016〕115号)精神,鼓励我省无车承运物流创新发展,促进物流业“降本增效”和行业转型发展,提升货运市场服务能力,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为期一年的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为确保全省试点工作顺利推进,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

近年来,移动互联网技术与货运物流行业深度融合,货运物流市场涌现出了无车承运人等新的经营模式。无车承运人是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承担承运人的责任和义务,通过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任务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无车承运人依托移动互联网等技术搭建物流信息平台,通过管理和组织模式的创新,集约整合和科学调度车辆、站尝货源等零散物流资源,能够有效提升运输组织效率,优化物流市场格局,规范市场主体经营行为,推动货运物流行业转型升级。

目前,全国无车承运人的发展尚处于起步探索阶段,在许可准入、运营监管、诚信考核、税收征管等环节的制度规范还有待探索完善。通过开展试点工作,逐步调整完善无车承运人管理的相关制度和标准规范,创新管理方式,推动实现“线上资源合理配置、线下物流高效运行”,对于推进物流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物流行业“降本增效”,提升综合运输服务品质,打造创新创业平台,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全面支撑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总体要求

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战略部署,以运用移动互联网促进交通运输转型升级为主线,以推进无车承运人发展、促进物流业“降本增效”为目标,以试点为载体,逐步调整完善无车承运人在许可准入、运营监管、诚信考核等环节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无车承运人在信息共享、运输组织、运营服务等方面的标准规范,推动大数据、云计算等先进技术在物流领域的广泛应用,培育一批理念创新、运作高效、服务规范、竞争力强的无车承运人,引导货运物流行业的规模化、集约化、规范化发展,全面提升综合运输服务能力和水平,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安全、高效、绿色的物流运输保障。

三、试点范围与条件

(一)试点范围

结合全省无车承运人发展的实际需求,按照“高标准、严要求、宁缺毋滥”的原则,择优选择规模较大、管理规范、物流信息平台应用较为充分、拥有稳定货源、社会信誉度好的企业参加试点。

(二)试点企业条件

1.在青海省内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记录。

2.利用互联网平台组织开展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业务,具备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和良好的社会信誉。

3.具有较强的货源组织能力与货运车辆整合能力,运输组织集约化、规模化程度较高。

4.拥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能够通过现代信息技术对实际承运人的车辆运营情况进行全过程管理。

5.具备较强的赔付能力,能够承担全程运输风险。申请者应建立对实际承运人、车辆的管理基础档案、考核制度及相应赔付机制的运输服务合同,强化监管,落实考核措施。

6.同意按照最后审定的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进行运作并接受监管。

(三)信息平台条件

1.建立具有无车承运业务能力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ICP备案号;

2.具备较为完善的互联网物流信息平台和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且具有完整保存交易记录至少1年以上的能力;对于超过1年的信息数据具备永久保存备查能力;

3.平台具备以下功能:

(1)平台具备对实际承运人的人、车、户等基本信息查询功能;

(2)对实际承运人的经营资质、车辆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以及驾驶员机动车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进行审核的功能;

(3)为托运人和实际承运人提供信息、交易、电子合同和结算的服务功能;

(4)对交易过程、车辆运行过程实行透明化动态管理功能;

(5)对实际承运人进行信用评价、投诉处理的信用管理功能;

(6)历史运单综合查询与统计分析功能;

(7)其他功能。

4.具备供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

5.有符合规定的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6.平台数据具备接入运输管理部门监测平台的条件且承诺接入;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试点企业申报资料

1.《道路货运无车承运人试点项目申报表》(见附件1)、申报试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网站ICP备案号。

2.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服务标准规范方面的制度,与托运人和实际承运人签订的运输合同范本(含结算方式)等文本。

3.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4.运营能力证明材料。包括:提供保障业务经营和平台运营能力的办公场所的证明、获取货源单位的方式、服务客户的流程和系统说明;提供整合货运车辆的方法、调度货运车辆的流程和系统说明;与交易资金流、电子交易回单、运输轨迹、回单与运输业务一一对应的相关证明材料。

5.赔付能力证明材料。提供银行开具的资信证明、财务审计报告,有关承运货物、实际承运车辆及从业人员的相关投保承诺材料等。

6.承诺书。包括:上传备案全部客户合同的电子扫描件;上传备案整合的实际承运车辆(含司机)的数据;为业务主管部门开具在线业务查询窗口,对已完成的业务随时在线调取数据;据实做账和报税;业务数据支持大数据稽查。

(五)试点企业有以下情况,一经发现立即撤销无车承运经营资质;有违法行为的,依法严肃处置:

1.试点期内出现违反道路运输和税收征管相关法律法规的;

2.试点企业应每3个月向所在地市州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青海省公路运输管理局提交试点进展情况报告,未按期提交情况报告的;

3.试点企业不接受管理部门定期检查的;

4.试点企业在平台数据方面弄虚作假的;

5.试点工作进度与本企业拟订的实施方案计划严重不符的。

四、试点内容

(一)规范无车承运人经营行为。

试点企业应与实际承运人签订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服务合同,建立相应的赔付机制,承担全程运输责任;要对实际承运人的经营资质、车辆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以及驾驶员机动车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进行审核把关,确保运输服务质量;应健全物流运输管理信息系统,通过互联网物流信息平台为货主和实际承运人提供信息服务,对交易、运输、结算等各环节进行全过程透明化动态管理,强化运输过程的安全监管,为税收征管提供真实交易数据。试点企业不得承运危险货物,不得委托未取得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相关经营资质的企业、车辆与驾驶员执行运输任务。

(二)推进无车承运人信用建设。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交政研发〔2015〕75号)等要求,建立健全对试点企业的信用评价及考核制度,强化对试点企业失信行为的监管。试点企业要强化对实际承运人在运输生产安全、服务质量、诚信考核、事故赔付能力等方面的管理,利用物流信息平台和大数据技术整合实际承运人相关信用信息,建立健全对实际承运人的信用评价体系,要以运政管理信息系统为基础,向社会提供“人、车、户”等基本信息的查询服务,引导货运市场的规范发展。

(三)认真落实无车承运人营改增相关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明确规定无车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将营改增相关政策落到实处,进一步细化试点企业增值税征管具体流程和监管要求,协调解决增值税征管中开票资格、进项抵扣、额度监管等实际问题,规范试点企业纳税行为,强化税收监管,防范税收风险。

(四)鼓励无车承运人创新运营管理模式。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引导试点企业建立无车承运业务相关操作规范,科学设计业务流程,形成物流资源组织调度、实际承运人监管、单证交接等环节的规范化管理。鼓励试点企业拓展业务范围,加强与铁路、民航等企业的合作,通过物流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以及在信息资源、服务规范、作业流程等方面的有效对接,开展公铁、陆空联运,支持企业通过甩挂运输、共同配送等先进运输组织方式提升组织效率。鼓励试点企业开展跨区域网络化经营,试点企业在省内设立分公司从事无车承运经营的,向分公司所在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五、试点组织

(一)实施程序。

试点工作按照“初选论证、企业实施、过程监管、总结评估”的步骤推进。

1.符合试点条件的企业经所在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省公路运输管理局提出试点申请。

2.省公路运输管理局对申请参加试点的企业进行资料审核和现场查看,并组织专家对试点企业条件和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中企业基本情况、互联网物流信息平台建设、资源整合能力、风险承担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审核确定无车承运人试点企业名单,并报部运输服务司备案。

3.纳入试点的企业可向注册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推进改革试点加快无车承运物流创新发展的意见》(交办运〔2016〕115号)要求,向无车承运人试点企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许可期限暂定一年),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运(无车承运)。

4.试点企业按照试点方案,认真组织实施,积极探索创新物流运营的新模式,按要求向部、省监测平台及时上传试点运行信息,完成试点方案确定的工作目标,切实发挥对行业的引领示范作用。

5.各试点企业所在地交通运输部门要及时了解试点企业运行动态,帮助企业解决试点实际问题,不断完善无车承运人发展的相关政策,为试点企业发展创造有利环境。

(二)时间安排。

1.启动阶段:2017年5月。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要求对企业申报条件及资料进行初审,于6月10日前将初审通过的企业的申报资料报省公路运输管理局;省公路运输管理局按照要求进行试点企业筛选,将确定的试点企业名单及试点方案于2017年6月底前公布。

2.实施阶段:2017年7月至2018年5月。试点企业按照试点方案认真组织实施,试点企业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跟踪督导,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3.总结评估阶段:2018年6月,各试点企业和其所在地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分别对试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并在试点实施阶段结束后编制试点工作总结报告于2018年6月30日前报省公路运输管理局,省公路运输管理局对全省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评估,形成总报告。

六、工作要求

(一)严格筛选条件,科学制定试点方案。

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无车承运人发展的实际情况,按照试点实施方案的要求,严格筛选试点企业,科学论证并审核企业试点方案,确保试点方案切实可行,能够取得实效。

(二)落实配套政策,精心组织实施。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辖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高度重视,协调相关部门,在试点过程中,逐步健全完善针对无车承运人许可准入、运营监管、诚信考核、税收征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和相关标准规范。主动作为,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无车承运人推广普及工作,同时要根据试点推进情况,在注重市场公平的前提下,协调相关部门对试点企业给予相应支持,鼓励试点企业创新发展。

(三)加强运行监测,确保试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无车承运试点运行监测工作的通知》(交办运函〔2017〕256号)要求,交通运输部将通过监测平台对报备的无车承运人试点企业的运输业务、运输资质、服务质量和信用运行绩效等内容进行监测,定期通报试点企业运行监测异常及处理反馈情况。省公路运输管理局要依据部监测平台提供的数据信息,对省内试点企业开展试点监测,对部监测平台推送的异常情况,及时通知相关交通运输部门督促辖区试点企业进行整改,对拒不整改的试点企业,取消其试点资格。

试点企业应参照《交通运输部无车承运试点企业运行监测平台接入指南》具体要求,实现与部、省两级监测平台的对接,按照要求及时上传数据,并结合企业试点实施方案,定期对企业试点运行情况进行自查自检,针对自查自检中发现的问题,以及监测反馈的异常信息和省级督导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处置措施并进行整改。

(四)加强跟踪监督,及时总结经验。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注重试点过程中的跟踪和评估,及时发现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加以解决;要及时归纳总结试点的典型经验做法,注重创新推广,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依法加强对试点企业的运行监管,对试点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取消其试点资格,并纳入企业不良信用记录。

附件:青海省无车承运人试点企业申报表.doc

Copyright © 2007-2022
服务热线:010-64708566 法律顾问:北京君致律师所 陈栋强
ICP经营许可证100299号 京ICP备10020099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0311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