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草案)》提请审议
2017-04-28
“禁烟、禁饮食、禁带宠、禁派传单……”昨日上午,《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草案)》首次提请贵阳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据悉,贵阳市于2015年启动《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的起草前期工作。起草小组结合前期调研,借鉴广州、上海、西安、大连、长沙、昆明、南京、重庆等城市的成功做法,结合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的实际情况,经反复调研、讨论,前后十七次修改,后经听证、讨论,最终形成《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文稿。记者浏览发现,《条例(草案)》共7章56条,主要对城市轨道交通管理职责、投资、规划、建设、运营、设施保护、安全与应急、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并对城市轨道交通进行明确定义:即指地铁、轻轨等城市快速轨道公共客运系统。《条例(草案)》中规定,禁止15项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包括在车厢内饮食、未经许可派发印刷品、在车站及车厢或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吸烟吐痰等,违者将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将被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值得一提的是,《条例(草案)》虽严禁携带宠物家禽等动物乘车,但允许盲人携带导盲犬乘车。《条例(草案)》规定,城市轨道交通票价依法实行政府定价。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执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票价,不得擅自调整。此外,《条例(草案)》明确了城市轨道交通规划需与其他公共交通规划的衔接要求,规定综合开发应当优先建设轨道交通运营配套设施,统筹安排公共交通枢纽、交通换乘设施、公共步行空间等公共配套设施。◎延伸阅读逃票或影响个人信用《条例(草案)》明确,乘客无票或持无效车票乘车的,轨道交通经营者单位可以按照线网最高票价补收票款;乘客冒用他人乘车证件乘坐列车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加收线网最高票价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票款;乘客持伪造证件乘坐列车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加收线网最高票价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票款,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乘客有冒用他人证件、使用伪造证件乘车和其他逃票行为的,逃票信息可以纳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此外,《条例(草案)》明确,市交通运输行政部门和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乘客对违反运营服务规范行为的投诉。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乘客对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城市轨道交通行业主管部门投诉,城市轨道交通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未依法处理乘客投诉的,将被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