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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监控及后续处理办法的通知
2017-01-10 
桂交法规发〔2016〕152号

各市交通运输局,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公路管理局、高速公路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等国家六部局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交公路发〔2016〕124号)及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等六厅局《关于印发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交法规发〔2016〕119号)精神,进一步加强车辆违法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工作,强化科技治超,规范交通运输非现场执法工作,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及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等六厅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进一步加强车辆违法超限超载运输长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交法规发〔2013〕2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交通运输系统治理车辆违法超限超载工作实际,我厅对《广西壮族自治区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监控及后续处理办法》进行了重新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6年1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车辆违法超限运输

监控及后续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车辆违法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工作,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全面实施车辆违法超限超载动态监管及后续处理的治超新模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及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等六厅局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进一步加强车辆违法超限超载运输长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桂交法规发〔2013〕21号)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交通运输系统治理车辆违法超限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车辆超限运输监控信息数据包括全区公路计重收费站、超限运输检测站点、不停车检测点监测采集的车辆超限通行数据、超限现场查处案件数据、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信息数据、货运车辆及从业人员基础数据等。

第三条全区公路计重收费站、超限运输检测站点、不停车检测点(以下统称“车辆违法超限运输信息采集点”)监测采集的车辆超限通行数据包含站点名称(高速公路收费站应分出口收费站和入口收费站、不停车检测站点应写明线路的方向)、车辆通行时间、车牌号码、车型、车轴数、车辆标重、车货总重、超限重量、超限率、车辆号牌图、车辆正面图(有条件的公路计重收费站应提供车辆45度角正面图及车辆全景图)等基本信息。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信息采集点监测采集的车辆超限通行数据实时传输至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数据中心,由数据中心将车辆超限通行数据实时分发至相应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上传至广西交通治超联网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广西治超信息系统”)。

第四条超限现场查处案件数据包括当事人基本信息、车辆基本信息、货物运输信息、案件处理基本信息等。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应在结案后5个工作日内将超限现场查处案件数据上传至广西治超信息系统。

第五条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信息数据包括承运人信息、出证日期、通行证号码、车牌号码、车型、车轴数、车轮数、车货总重、车货总长、车货总宽、车货总高、申请通行时间、申请行驶路线、运输货物、经办人等信息。

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信息数据,由受理超限运输行政许可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负责采集,在证件办结3个工作日内将超限运输车辆办证信息数据上传至广西治超信息系统。

第六条货运车辆基础数据包括车牌号码、品牌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车辆所有人及其联系方式(包括手机号码和地址)、所有人证件类型、证件号码、道路运输证号、车辆标记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长、车宽、车高、轴数、车轮数、归属地。

货运车辆从业人员基础数据包括驾驶人员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包括手机号码和地址)、从业资格证号及有效期等。

广西区内货运车辆及从业人员基础数据由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采集,每月底更新上传至广西治超信息系统;区外货运车辆及从业人员基础数据采集更新办法,待我区道路运政执法管理信息与外省实现互联后再另行规定。

现场查处车辆违法超限行为过程中,发现货运车辆及从业人员基础数据存在信息不详实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可对查处车辆的信息进行详细记录,汇总上报自治区公路管理机构;自治区公路管理机构将信息报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核实更新。

第七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审核车辆超限通行数据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上传至广西治超信息系统:

1.检测信息不完整;

2.车辆牌照号码不清晰;

3.车辆已依法办理超限运输通行证,并且车辆超限通行数据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信息相符。

第八条经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审核后进入广西治超信息系统的车辆超限通行数据,如同一车辆牌号24小时内通行在不同车辆违法超限运输信息采集点有车货总重相差不超过±10%的多条记录,原则上视为同一车辆的同一次超限行为,保留多条记录中的首次记录为最终记录;如该车辆在同一时段内,另有超限现场查处案件数据的,只保留超限现场查处案件记录。

第九条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审核上传的车辆超限通行数据进行复核确定后在厅门户网站公布,作为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后续监管和查处的证据。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在门户网站设置查询平台,为货运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驾驶人,提供违法超限运输记录及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相关信息的查询服务。

第十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案件办理中发现机动车有未处理的违法超限记录信息的,应当告知驾驶人、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现场或者指定的地点接受处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对货运车辆、道路运输企业及货运车辆驾驶人进行日常执法检查或年度审验时,发现其存在违法超限记录,应告知当事人及时到相应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接受处理。

第十一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收到自治区交通运输厅通报的车辆违法超限通行数据后应当依法查处。

违法超限运输行为发生地有管辖权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后,应将相关信息上传至广西治超信息系统,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进行后续处罚。对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路管理机构可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建立诚信考核机制,实行违法超限运输行为“黑名单”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要建立健全车辆违法超限超载动态监管及后续处理的相关制度,加强业务指导、系统培训、执法监督等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范围。

第十三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要建立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应急管理,加强网络或设备的检测检查,确保治超管理信息系统和网络的安全运行。

第十四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监控及后续处理办法》(桂交法规发〔2014〕72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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