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财务审计司解读《交通运输部部属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2017-01-06
交通运输部印发的《交通运输部部属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已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自2007年8月实施以来,对规范部属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起到了重要作用。近年来,国务院、财政部陆续出台相关文件,不断完善政府采购制度体系,在此基础上,交通运输部修订《交通部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进一步构建规范透明、公平竞争、监督到位、严格问责的政府采购工作机制。针对《办法》的修订背景和过程、完善了哪些制度、如何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等内容,部财务审计司进行了深入解读。
加强政府采购源头和结果管理
2007年,原交通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简称《政府采购法》)为主要依据制定了《交通部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明确了职责分工、采购方式、审批管理、采购程序、监督检查等相关内容。近几年,财政部陆续出台了一系列配套制度,不断完善政府采购制度体系。2015年3月,国务院颁布实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简称《条例》),对《政府采购法》作出了细化说明及补充完善,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的源头和结果管理,做到采购需求科学合理、采购行为操作规范、采购信息公开透明。
《条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在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变更采购方式和采购进口产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等方面作出了新的规定,有必要对《交通部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作出同步修订和调整。部财务审计司于2016年年初启动修订工作,修订过程中,选取部分典型部属事业单位开展实地调研,广泛听取各单位意见,反复讨论修改,并召开专题会进一步研究修改,最终形成《办法》。
《办法》旨在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和程序,规范部属单位的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
财政性资金为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办法》包括机构设置与职责分工、政府采购方式、政府采购程序、政府采购合同和信息管理、监督检查等内容。《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政府采购的适用范围,调整了部分职责分工。
《办法》的适用范围为使用财政性资金实施的政府采购活动。其中,财政性资金即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对于实际操作中出现的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特殊情况,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条例》。
根据财政部要求和工作实际情况,部财务审计司新增审核、报送采购人的采购计划、执行情况和统计报表,审核、报送采购人填报的备案和审批事项,组织部属单位政府采购人员进行培训等职责。采购人要按规定上报变更采购方式和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资料,编报本单位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并按要求公开政府采购信息的内容。
增加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
《办法》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等采购方式的基础上,增加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该方式适用范围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因特殊情况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项目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报送采购方式变更申请。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非本国货物、工程或服务的,应报送采购进口商品申请,中央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管理。
《办法》对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提出了更细致、更严格的要求。采购人在编制单位年度预算时,应将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预算在政府采购预算表中单列,根据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细化到具体采购品目;列入批量集中采购目录中的品目,采购人应按规定上报本单位批量集中采购计划。
公开披露政府采购项目信息
为保证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办法》明确,采购人要公开披露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主要包括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等信息;采购人的政府采购工作制度、办事程序和重大采购事项必须在单位内部公开。
交通运输部依法对采购人的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托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系统等信息系统对采购执行情况实行动态监管,及时纠正违反《办法》的各种采购行为。采购人应按照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的原则,建立健全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
下一步,部财务审计司将结合财经政策培训和日常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开展好宣贯和培训,并指导督促各单位抓好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