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新建道路五年内不得挖掘
2016-10-01
(原标题:东营新建道路五年内不得挖掘)
9月27日上午,东营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了《东营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对《条例》的制定过程、主要内容以及下一步的落实工作进行了发布。记者了解到,条例针对城市管理中涉及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方面的问题作了具体规定,为管理城市提供了有力抓手。记者从相关执法部门获悉,这也是东营市第一部关于城市管理的相关法规。
东营出台首部地方法规
填补城市管理法规空白
《条例》是东营市获得立法权以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将于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记者了解到,《条例》于今年3月份开展起草工作,经过多次审议,征求县区、相关部门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反复修改完善,于今年9月23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条例》分总则、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城镇容貌管理、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六章,共五十二条。
第一章总则,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政府责任、管理和执法体制、专项规划及标准的编制制定等内容。第二章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规定了责任区制度及含义、责任区及责任人的确定、责任人的责任和权利、责任区制度的落实保障。
第三章城镇容貌管理,对城镇道路两侧建(构)筑物、居住区、城镇道路、广告设施与标识、园林绿化、城镇水域等方面的容貌管理进行了规定。第四章城镇环境卫生管理,对环卫配套设施、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污水排放、修(洗)车站点、餐饮排放油烟等作出了规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规定了违反本《条例》应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本着坚持教育与处罚并重、行政手段与法律手段相结合的原则,《条例》对在城镇道路两侧建筑物的顶部、阳台外、门窗外堆放、吊挂或者晾晒有碍城镇容貌的物品;封闭建筑物阳台不符合城镇容貌标准,擅自在道路两侧、广尝公园以及其他公共场地堆放物料;侵占、毁坏公共绿地种植农作物、堆放物品;在建(构)筑物外墙、楼道、公共设施、路面、线杆、树木等处张贴、涂写、刻画等常见的不文明行为做出了明确的管理处罚规定。
结合条例开展专项行动
2018年主城区实现机扫全覆盖
在新闻发布会上,东营市城市管理局局长郭新民表示,下一步,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将承担起《条例》具体实施的任务,《条例》的颁布实施,为管理城市提供了有力抓手,同时也为城市管理工作的开展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将以贯彻落实《条例》为契机,多措并举推动城市管理工作再上新水平。
开展好拆违治乱专项行动,全面清查并处理建成区违法建设。开展市容秩序整治专项行动,重点解决店外经营、流动摊点、露天烧烤等问题,解决摊点乱摆放问题,实现市容秩序规范有序。
着力提升城市环卫保洁水平,实现墙到墙、全覆盖、无缝隙管理,全面推进机械化作业为主、人工作业为辅的作业模式,到2018年,中心城和县城城市主干路机扫率、洒水率、冲洗率均达到100%。
加快环卫公厕建设,鼓励建设装配式公厕,到2018年底,全市公厕达标率(3座/km2)达90%。着力提升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水平。加大市政道路、桥梁等市政基础设施维修改造力度,提升市政设施完好率。着力提升城市园林绿化水平。通过拆违建绿、拆墙透绿、破硬造绿等方式,建设一批街头游园,实现城市居民出行“300米见游园、500米见公园”的目标。
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饲养家禽和食用鸽
乱扔垃圾、随地吐痰将面临罚款
通过条例,记者对一些关乎市民一些日常工作生活的条例条款进行了梳理。其中,城市建成区内第一次用法规明确指出禁止饲养家禽和食用鸽等禽类。随意倾倒垃圾、吐痰等不文明行为也是第一次用法规的形式确定将面临罚款。同时,条例也规定,道路新建五年以内、大修三年以内不得挖掘、敷设管线;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的,应当依法报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道路新建五年以内、大修三年以内不得挖掘、敷设管线;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挖掘道路应当防止影响容貌。挖掘现场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挖掘完工后,应当及时拆除临时设施、清理现尝恢复原状。“这也是第一次规定道路整修的相关要求,法律实施后,随意开挖路面的情况将面临相应的处罚。”相关执法人员介绍。
此外,条例也对城市违建方面加以了规定,封闭建筑物阳台不符合城镇容貌标准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在城市建成区内饲养家畜家禽和食用鸽的,予以没收,并可按照每只(头)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二千元。侵占、毁坏公共绿地种植农作物、堆放物品的,按照占用面积每平方米二百元处以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二千元。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还明确了几种不文明行为的相关处罚措施,在道路两侧、交通路口发放、放置经营性广告、宣传品的,没收广告、宣传品,对发放、放置的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委派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在建(构)筑物外墙、楼道、公共设施、路面、线杆、树木等处张贴、涂写、刻画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随意倾倒、抛洒生活垃圾、污水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随地吐痰、便溺,或者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塑料袋、饮料瓶(盒)等废弃物的,处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原标题:东营新建道路五年内不得挖掘)
本文来源:大众网-齐鲁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