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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6-09-30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属有单位: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安监发〔2016〕65号)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公路水运工程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考核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交办安监函〔2016〕816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管人员”)考核管理工作,保障安全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工作平稳过渡,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2016年12月31日前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过渡期,期间新、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用;2017年1月1日起,公路水运工程领域全面使用由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证书的有效性以证书二维码确认。

2.请各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务必在2016年10月25日前,督促所辖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将2016年9月以前核发的公路水运工程二级及以下资质的施工企业的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基础数据电子版及电子版照片(经报名照片审核处理工具处理过的照片,格式为身份证号.JPG)报至青海省交通干部教育培训中心培训部(因10月30日前向交通运输部管理系统完成输入),在规定时间内未上报数据的,证书失效(需要基础数据样表电子版请联系交通干部教育培训中心)。联系人:赵柳渊,联系电话:09716154592;联系手机:13897209588。

3.注册地在青海省内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本年度所有安管人员,考核证书未到期或已延期的,企业应尽快补充资料,完成个人信息或工作调动变更及遗失补办等工作。本年度证书到期需要延期的,企业应补充相关资料,完成个人信息或工作调动变更及遗失补办等工作后,向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监督处提出复核申请;复核不通过的,不予延期,证书失效。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安委会

2016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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