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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铁晚点赔偿亟待立法
2016-08-17 
(原标题:高铁晚点赔偿亟待立法)

湖北日报讯尹卫国

8月12日,由北京西开往深圳北站的G79次高铁发生停电故障,上千旅客被困车厢忍受近40摄氏度高温近2小时,几位乘客出现虚脱,针对网友提出的能否索赔?有专家解读,高铁公司应依据相关法律给每位旅客赔偿至少500元,最多不超过1000元。(见8月15日新华网)

500元至1000元的赔偿恐怕并不能落实。铁路方已经表示,此次事故是停电所致,责任不在高铁。有律师认为,现有法律未能明确铁路晚点赔偿问题,故司法实践中法院很难支持赔偿。

就情与理而言,乘客被闷在高温灼烤的车厢,连呼吸都困难,理应获得赔偿。但就法律依据而言,缺乏具体的赔付条款与标准。据悉目前涉及乘客权益的主要有两部法律,一是《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违反这个规定就构成违约责任。但问题在于,高铁晚点虽构成违约,但铁路方如何承担责任?没了下文。

二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列车晚点显然构成对乘客权益的损害,但《消法》主要针对的是假冒伪劣商品及不规范、不合格或劣质售后服务对消费者权利的侵害,用《消法》处置高铁晚点的赔偿,很难对号入座。

高铁已成为公众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数据显示,我国每年有10多亿人次乘坐高铁,如此之大、且与乘客出行息息相关的高铁公司,至今缺乏保护乘客利益的法规制度,无疑是个大缺憾。从现有的与铁路客运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看,高铁自身的权益得到了充分保护,对于消费者权利的保障却非常缺力,这显然并不合理,制订一部诸如《铁路旅客权益保护法》之类的法规制度很有必要。

(原标题:高铁晚点赔偿亟待立法)

本文来源:荆楚网-湖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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