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对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相关承诺事项说明的函》及河南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诺函》的情况说明
2016-06-30
(原标题: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对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相关承诺事项说明的函》及河南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诺函》的情况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6年6月29日,公司分别收到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对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相关承诺事项说明的函》和河南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诺函》。现就上述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初步分析如下:
一、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原承诺第1项:“如在中原高速经营管理的高等级公路、大型、特大型桥梁两侧各50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或扩建任何与之平行或方向相同的公路和桥梁,并可能与中原高速经营管理的上述路桥构成竞争的,中原高速对相关的公路、桥梁享有优先受让或投资控股的权利”。
高速公路方面,目前,河南省各单位经营的高速公路所覆盖的区域及路线走向不完全相同,高速公路的功能、服务对象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与公司经营的高速公路不构成实质性竞争。
桥梁方面,2012年10月,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通告》,我公司经营的郑州黄河 停止收费,与原承诺中新乡至郑州高速公路的同业竞争已自然消除,但又与公司的郑新黄河大桥形成了新的同业竞争。根据公司控股股东河南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本次出具的《承诺函》,在我公司投资建设的郑新黄河大桥完成竣工验收之日起两年内,如我公司提出转让,集团有关单位将依法收购。郑新黄河大桥总投资29.67亿元,2010年9月建成通车,根据开通至今该桥经营情况,预计收回成本期限较长,公司控股股东承诺依法收购该桥不仅彻底解决了同业竞争问题,同时,还有利于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二、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原承诺第2项:“新乡至郑州高速公路为京珠国道主干线的组成部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其转让需履行向国家有关部委报批等程序。我厅将于本承诺出具之日起两年内向国家有关部委申报并完成郑新高速的转让事宜。若由于法律法规、政策等原因无法完成上述转让事项,我厅将及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
根据2008年10月交通部、发改委及财政部公布的《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益和有财政性资金投入的经营性公路收费权益,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公平、公正、公开选择受让方”,新乡至郑州高速公路的转让必须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近年来新乡至郑州高速公路的资产价值大幅提升,即使我公司中标,首先短期内将对我公司的偿债及盈利产生重大负面影响,其次过高的收购代价也不利于维护我公司与中小股东权益。
三、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原承诺第3项:“承诺在中原高速投资建设的永亳淮高速公路商丘段完成竣工决算之日起,我厅将于两年内积极协调有关单位收购,或者将永亳淮高速公路商丘段进行资产置换”。
根据公司控股股东河南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本次出具的《承诺函》,在我公司投资建设的永亳淮高速公路商丘段完成竣工验收之日起两年内,如我公司提出转让,集团有关单位将依法收购。永亳淮高速公路商丘段总投资15.75亿元,2011年12月建成通车。根据开通至今该路段经营情况,预计收回成本期限较长,公司控股股东承诺依法收购该路段,有利于改善我公司资产质量,提高经济效益,有利于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综上,经初步分析,上述事项不会对我公司产生实质性影响。近年来,公司结合高速公路行业点多、线长、路域经济资源丰富、现金流充裕等特点,大力开展多元化经营,取得了显著成效,成为公司利润增长的新亮点。公司将继续以提供高效、优质服务,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为中心,实现稳定、快速的发展。
特此公告。
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6月30日
本文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