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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征用民用交通资源应细化补偿标准
2016-04-29 
        原标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征用民用交通资源应细化补偿标准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姝)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国防交通法草案,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征用民用交通资源应细化补偿标准。

        国防交通法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防需要,可以依法征用民用运载工具、交通设施、交通物资等民用交通资源;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有接受依法征用民用交通资源的义务。

        同时提出:公民和组织完成国防运输任务所发生的费用,由使用单位按照不低于市场价格的原则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后勤保障部规定。

        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董中原表示,“民用交通资源征用的组织实施和补偿,目前在我国并无详细规定,各个立法通常都表述为适用有关规定,实际上导致了征用补偿无法真正落实,损害了被征用者的利益,也使目前因征用导致的各类纠纷事件不断。考虑到本法的征用比较普遍,建议专章对补偿问题进行细化”。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郎胜则表示,“公民和组织完成国防运输任务所发生的费用,由使用单位按照不低于市场价格的原则支付”中的支付原则应再斟酌。他表示:国防法规定:国家根据国防动员需要,可以依法征收征用组织和个人的设备设施、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被征收征用者,因征收征用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适当补偿。国防动员法也有专章对国防动员中,对民用资源的征用给予补偿也作了规定,公民和组织对国家因国防需要依法采取征收征用措施也应当配合,这是公民和组织应尽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郎胜认为,公民和组织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不应去谋取比市场行为还高的利润,当然对被征收征用和为国防交通作出贡献的给予补偿是非常必要的,在平时按照市场价格给予补偿也是可以的,但要不要硬性规定一律按不低于市场价格支付费用,需要认真研究”;“在平时可以按市场价格支付费用,在战时的时候可能就是给补偿。我想,在平时动员民用力量和民用资源从事国防交通工作,事先会有合同,按照合同的要求和约定支付就可以了,是否要在法律中要规定得这么死”

        声音:采购国防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优先选用国产品牌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董中原说:“政府出资或组织的国防工程及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重大装备和产品,在国民经济的投资总额中占有重要的份额,政府采购优先选用本国企业的产品,是国家保护和支持本国工业产品的市场地位、支持本国战略性产业的重要政策手段。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采用这一政策,WTO对此也是认可的。通过政府采购支持国产重大装备进入市场,是落实国家关于振兴装备制造业若干意见的一项重要举措”。

        他强调,一些国家“多年来大量生产拥有‘后门’的产品,严重威胁他国安全。当我们的国防部门使用外国产品时,时刻存在遭受侵袭的可能,必须采取措施加以防范。因此,建议在本法中规定‘采购国防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优先选用国产品牌’”。

        编辑:刘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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