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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0日起成都将在中心城区集中整治交通违法行为
2016-04-20 
(原标题:4月20日起成都将在中心城区集中整治交通违法行为)

为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交通秩序,维护交通安全、有序、畅通,全面提升城市文明形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4月20日起,在中心城区范围内开展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集中整治,现通告如下: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加大对中心城区道路交通管理力度,确保中心城区道路交通环境得到有效改善。

二、对各类影响通行秩序、通行效率和通行安全的突出交通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严格查处。

(一)对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一律予以顶格处罚,并实行累积记分。

1、违法变更车道、违法掉头;

2、违法停放、违禁鸣号;

3、违反信号灯及交通标志标线行驶;

4、侵走公交专用车道;

5、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和工程运输车辆闯红灯、改装改型、涉牌涉证、无证运输、超载;

6、轻微交通事故不及时撤除现场;

7、驾驶无牌无证电动三轮车上路行驶。

(二)对非机动车违反交通法律法规的,予以依法严格处罚。

1、无牌无证上路行驶;

2、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

3、侵走机动车道、违法驶入上跨下穿;

4、违法载人载物;

5、驾驶拼装、加装、改装等改变非机动车外形结构或者更改技术参数的非机动车;

6、在地铁、公交、客运站点聚集侯客。

(三)对行人违反交通法律法规的,予以依法严格处罚。

1、闯红灯;

2、违法横穿车行道;

3、跨越隔离设施。

三、广大市民群众应当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服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指挥和管理,抵制各类交通违法行为,依法文明参与交通。

四、阻碍交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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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梁鹏

本文来源:四川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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