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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推进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6-04-07 






桂交运输发〔2016〕37号

各市交通运输局,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交通运输部、公安部进一步加强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试点有关工作要求,结合广西实际,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推进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6年4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推进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关于积极推行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止运行或实行接驳运输的规定,进一步规范长途客运车辆夜间通行管理,方便群众出行,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便捷高效,根据《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试点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4〕2号)精神,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试点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4〕2号)有关精神,深刻认识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按照“试点先行、安全第一、积极稳妥”的原则,择优选定符合条件的客运企业、线路、车辆和驾驶员,有序开展接驳运输试点工作。在认真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支持试点企业建立接驳运输联盟,整合接驳运输线路和接驳点资源,建设公共接驳点,优化线路班次,统一调配同线路的驾驶员,提高接驳点集约化程度和接驳效率,全面推进我区长途客运接驳运输工作,有效提升道路客运安全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促进道路客运行业转型升级发展。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决定成立推进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成如下:

组长:黄汝生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副厅长

王劼耘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党组成员、总工程师

副组长:胡华平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综合运输管理处处长

黄锡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安全监督处处长

黄天国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局长

成员:陆正业、姚凤金、张小舰蒙青山、赵春春、钟明生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具体负责接驳运输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任:张小健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副局长

蒙青山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党委副书记

办公室副主任:赵春春、钟明生

成员:刘卫、刘建立、汤辉、黄里锋

电话:0771-2115429(安全科)、0771-2115391(客运科)

三、试点企业条件及相关要求

(一)试点企业条件。

1.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达标以上。

2.2年内未发生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

3.建立完善的车辆动态监控机制。

4.优先选择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达标并实行集团化、网络化运营的、800公里以上客运班线运营车辆50辆以上的道路客运企业。

(二)接驳运输线路、车辆要求。

1.试点企业应当合理选择接驳运输线路和车辆,优先选择800公里以上的、主要在高速公路上运行的长途客运班线,线路起讫点应在交通运输部确定的试点省(区、市)。

2.接驳运输车辆应车况良好,车辆技术等级达到一级,具备接驳运输线路运营资格。

3.接驳运输车辆应安装具有驾驶员身份识别功能和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车载视频终端,并接入交通运输部建立的全国统一的“接驳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

4.接驳运输车辆应当公车公营(企业全额出资购买车辆或对车辆具有绝对控股权,以企业名称登记,列入企业资产管理,企业统一对车辆进行成本核算,驾驶员由企业统一选派,车辆运营由企业统一掌控),严禁承包经营、挂靠经营的车辆从事接驳运输。

5.接驳运输线路所属的车辆在1年内无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一次死亡3-9人)。

(三)接驳点设置要求。

1.接驳点设置要充分考虑接驳时间和接驳点服务保障能力等因素,合理选择接驳点位置,确保满足23时至次日2时之间完成接驳的要求。

2.接驳点应满足接驳需求,具备停车、住宿、餐饮、通讯等基本条件,优先选择在高速公路服务区或客运班线途经的汽车客运站设置接驳点,也可以在高速公路出入口附近的加油站、停车场设置。

3.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专职管理人员,加强接驳点及接驳管理,或在公共接驳点、共用接驳点采取委托管理的方式,督促驾驶员严格执行接驳运输管理制度,保证接驳运输车辆顺利接驳,保证驾驶员充足睡眠和休息,做好接驳运输台账的登记和管理。

(四)接驳运输车辆驾驶员要求

1.具备驾驶接驳车辆的规定资格条件,熟悉接驳车辆状况和沿途道路交通情况。

2.在1年内无涉及人员死亡且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

3.持有驾驶员从业资格电子证件(试点期间,由交通运输部委托有关单位统一办理)。

4.列入重点监管名单未解除的,不得参加接驳运输。

(五)接驳运输流程。

1.接驳运输车辆要随车携带全国统一的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车辆标识,并放置在车辆内前挡风玻璃右侧。

2.接驳运输车辆发车前,驾驶员要领娶填写并随车携带接驳运输行车单,车辆到达指定的接驳点后,当班驾驶员和接驳驾驶员交接车辆相关证件,填写接驳运输行车单,并由接驳点管理人员签字、盖章。

3.接驳点管理人员要根据接驳运输行车单登记接驳运输台账。

4.接驳运输车辆驾驶员在运输任务结束后要将接驳运输行车单及时上交道路客运企业留存备查,保存期不少于半年。

(六)接驳运输运行组织方案。

试点企业应制定《接驳运输运行组织方案》。《接驳运输运行组织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试点企业基本情况。

2.接驳点设置情况,包括接驳点名称、地址、休息设施情况、动态监控设备情况、管理人员配备情况、服务能力等。

3.开展接驳运输试点线路和车辆情况,包括营运线路起讫地及起讫地客运站点、途中停靠站点、营运线路长度、详细运行路线、指定接驳点位置、该线路客运班车的车牌号、线路牌号、营运证号及对应的接驳时间、车辆卫星定位车载终端安装情况及型号等。

4.接驳运输管理制度,包括接驳运输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制度、接驳点管理制度及管理人员岗位职责、接驳运输信息化管理及动态监控制度、接驳运输监督管理制度、接驳运输公示和投诉举报制度和其他需要建立的制度。

四、接驳运输试点工作安排

(一)拟从事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试点的道路客运企业,应当在2016年4月15日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试点申请报告。

2.企业(集团)及所属企业基本情况。

3.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4.企业车辆动态监控平台建设情况及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

5.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证书复印件。

6.企业(集团)及所属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7.2年内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印件。

8.企业客运经营网络、800公里以上客运班线及运营车辆情况。

(二)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申请试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后,并于2016年4月底前报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三)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企业申请情况,于2016年5月20日前择优选择不超过3家道路客运企业为接驳运输试点企业。线路、车辆、接驳点、接驳运输制度等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不得参与试点工作。

(四)经批准从事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试点的道路客运企业应认真制定《接驳运输运行组织方案》,报相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

1.试点企业(集团)的整体《接驳运输运行组织方案》,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后,于2016年5月底前上报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2.开展接驳运输试点线路和车辆的相关情况,通过始发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逐级审核后,于2016年5月底前上报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五)自2016年6月起,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接驳运输运行组织方案》中的线路逐条验收,严格审核,按照“成熟一个、实施一个”的原则,根据试点企业的准备工作完成情况,批准企业开展接驳运输,并对符合要求的接驳运输车辆发放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车辆标识。

(六)自2016年7月起,支持试点企业与其他企业通过联合经营或建立接驳运输联盟等方式实施长途客运线路资源和接驳点资源整合,集中实施接驳运输,扩大接驳运输的范围和规模,建立接驳运输实施规范,进一步推进我区长途客运接驳运输工作。

(七)允许试点企业部分客运班线经批准后暂停接驳运输。试点企业可通过“接驳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向所在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同意并向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缴回相应车辆的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车辆标识后,方可暂停接驳运输,并应严格落实凌晨2时至5时停车休息制度,同时在客运站售票场所进行公示。

(八)建立试点企业退出机制。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试点企业开展接驳运输工作情况,及时更换无法正常开展或不按要求开展接驳运输试点工作的试点企业。

五、相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强接驳运输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加强对接驳运输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试点企业要高度重视接驳运输试点工作,认真贯彻国务院和交通运输部的文件精神,落实相应的人员和工作经费,确保接驳运输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二)健全接驳运输管理制度。试点企业要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和接驳点的各项管理制度及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车辆标识、接驳运输行车单的发放、回收等台帐记录,建立接驳运输公示和投诉举报制度,在车辆、客运站、接驳点等公布接驳运输公告信息和监督举报电话,主动接受公众监督。试点企业要指定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接驳点的日常管理,实行24小时值班制,做好车辆进出站、驾驶员交接班等衔接工作。每月5日前将上月试点工作情况及接驳运输台账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三)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教育。试点企业要加强对参与接驳运输试点工作司乘人员和接驳点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专门组织学习国务院、交通运输部和自治区关于接驳运输试点工作的文件要求,通过车边教育、安全学习日等多种形式,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和遵纪守法意识,明确工作岗位和工作责任,熟悉接驳运输的交接流程,按照道路客运安全管理有关行驶速度、行驶时间等要求驾驶营运车辆,确保安全平稳。

(四)落实车辆动态监控责任。试点企业要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为接驳运输车辆安装具有驾驶员身份识别功能和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车载视频终端,统一为接驳运输车辆驾驶员办理驾驶员从业资格电子证件,在有条件的接驳点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在企业监控中心和接驳点配备“接驳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监控设备。要及时将接驳运输的相关信息通过“接驳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向管理部门报备。要指派专人通过“接驳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对接驳运输车辆实施动态监控,追踪接驳运输车辆运行轨迹,记录接驳运输过程,通过平台的视频比对功能和从业资格电子证件行车记录识别驾驶员身份,严格查处不按规定实施接驳运输的相关责任人员,对于超速、超时驾驶、不按规定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纠正和处理。接驳点管理人员要通过“接驳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对接驳运输车辆接驳情况进行管理。要通过动态监控系统随时了解接驳运输车辆的运行状态和运行时间,对于不能在规定时间到达指定接驳地点接驳运输的,严格执行长途客车凌晨2时至5时停车休息的规定,确保长途客运车辆的运输安全。

(五)积极实施长途客运线路资源整合。鼓励试点企业通过兼并、收购、重组、联合经营等方式实施客运线路资源整合。试点企业要在认真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主动与有长途客运班线资源的道路客运企业沟通、合作,通过联合经营或牵头建立接驳运输联盟等方式实施长途客运线路资源和接驳点资源整合,建设公共接驳点,优化线路班次,扩大接驳运输的范围和规模,统一调配同线路的驾驶员,统一开展接驳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统一开展管理人员培训,统一开展长途客运接驳运输的形象建设和服务能力建设,提高接驳点集约化程度和接驳效率,提高长途客运服务水平。

(六)加强监督检查。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接驳点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接驳点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车辆接驳试点工作开展情况以及车辆有无违章经营情况等,督促试点企业不断完善并积极落实《接驳运输运行组织方案》,对于不能有效落实《接驳运输运行组织方案》的企业,要取消接驳运输试点资格。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充分运用“接驳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加强对试点企业的源头监管,并定期抽检接驳运输车辆运行情况、接驳点运转情况和接驳运输台账,发现并查处存在的问题。对于违反接驳运输规定的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停岗学习30天以上;对违反接驳运输规定的车辆,取消接驳运输资格;对于同一线路的车辆和驾驶员出现2次以上违反接驳运输规定的,取消该线路接驳运输资格;对于不能有效落实《接驳运输运行组织方案》或出现3次以上严重违反接驳运输规定的客运企业,取消客运企业的接驳运输资格,并收回全部接驳运输车辆的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车辆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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