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的“和事佬”
2016-03-23
今年3月,王女士驾车在贵阳市水东路将一民工撞伤,对方索要4万元赔偿。
然而在贵阳仲裁委员会、贵阳市道路交通事故联合调处云岩中心的调解下,王女士只拿了2千元钱的赔偿金,受害方也欣然接受。
这家中心为什么有这么大的能耐?
日前,记者进行了采访。
案例一:
受害方要求赔偿四套房和四个儿子结婚彩礼金
2015年11月下旬的一天,贵阳东二环附近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名40余岁的妇女被撞身亡。
该起事故发生后的调查中,死者在事故中负有一定的责任,但在事故调解处理过程中,家属提出,死者有4个儿子,要求车方赔偿每个儿子一套房子,还要赔偿4个儿子结婚时用的彩礼金,共计人民币280万元。
对此,肇事的车方万般无奈,请求贵阳仲裁委员会、贵阳市道路交通事故联合调处云岩中心对该事故进行调解处理。
仲裁员陈辉在了解案件情况后,向家属讲解调解事故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并站在死者家属的立场上,对赔偿的相关标准进行推演,如调解不成,起诉到法院或者拖着事故不处理的最终结果,同时,说服车方在精神抚慰上多作让步,通过仲裁员的努力,死者家属终于接受仲裁员调解意见。
一起事故扯皮总算有了一丝和解的希望。仲裁员陈辉趁热打铁,紧急通知车方准备赔偿金赶来,双方签定一次性赔偿42万元的协议,办完了法律手续。
案例二:
合理赔偿得不到仲裁员为受害者撑腰
2015年8月的一天,湖北省某中学的一名学生来到贵阳游玩,在贵阳新添大道附近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经医学鉴定为10级伤残。
该起事故属于车方司机全责,车方将伤者的资料、报销单据上报保险公司核算后,当事双方也到保险公司咨询赔偿情况。
之后,车方约伤者家属到仲裁中心结案时,车方和保险公司都以贵州的赔偿标准赔偿,伤者方表示要以湖北方的标准赔偿。但是,保险公司方不同意,导致伤者方不满。
仲裁员通过核算发现,保险公司在伤残赔偿金额一项计算过程中,的确使用的是贵州赔偿核准,对伤者显失公平。应该使用湖北省的赔偿标准,同时,家属来贵州处理儿子的事相关的车旅费、生活及住宿等,保险公司没有给家属结算,这对伤者方显然不公平。
而车方的态度表示,保险公司怎么算,他就怎么赔偿。仲裁中心仲裁员直接和保险公司核审员进行沟通,保险公司表示,他们审核时没有注意到伤者方的相关费用。通过仲裁员的协调,保险公司按湖北的赔偿标准,并给家属结算探望儿子及处理儿子事宜的相关的费用,最终伤者获得的赔偿多得1万余元。
案例三:
打破常规处理事故责任下达前结案一起
2015年12月的一个晚上,贵开高架桥上发生一起造成5死3伤的特大交通事故。
仲裁员邵子阳说,由于该起事故的调查取证工作需要多个部门才能完成,按事故处理程序,事故责任认定书要较长时间才能下达,但是,死伤人员均有乘客,乘客是无责任的。
面对众多的家属,该事故处理如不及时,或不能满足死伤者家属的合理要求,都可能激化矛盾,不但增加事故处理的难度,甚至于会造成负面影响。
仲裁中心在事故民警的大力配合下,此事故在打破常规处理事故的方式,耐心细致的做好家属思想工作,反复解释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法律规定,多方面和车方进行沟通,最终在事故责任下达前将一车方的事故案结案,另一辆车的赔偿全部达成意向赔偿协议。
案例四:
伤者多得三万不愿退仲裁生效中院追回
去年的一天,A、B两名司机在都匀发生交通事故,一辆车将一名中老年妇女撞伤,因交警出警时,涉嫌事故的有两辆车,妇女正好在中间。
对此,交警出警后,在事故责任未下达裁决书前,责令涉嫌事故的A、B两名司机分别交3万元给伤者。
三方来到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中心进行了仲裁调解,下达了仲裁决定书。
经交警部门下达交通事故责任裁决书,B司机没有责任。伤者出院后,A司机方已付清伤者方所有费用。
对此,B司机要求伤者方退还他预交的3万元时,伤者方拒绝退还。最后,黔南中院为其追回。
仲裁员邵子阳说,贵阳仲裁委员会属于一审终局制,仲裁法律效力与法院的判决有同等效力。但仲裁又不同于法院,基层法院判决的,当事双方不服的,还可以到诉讼期提出重审或者上诉到中院。因法院的判决属于强制性,不服还可以上诉讼。而仲裁是通过当事双方或者是三方协调同意,是利用和解的方式达成一致意见后签字生效。属于一次终局,任何一方不能反悔,也不能上诉。仲裁后的裁决,关于分期付款的情况,一旦有不执行的,将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
两年多来立结案1100多起
贵阳仲裁委员会、贵阳市道路交通事故联合调处云岩中心于2013年7月26日正在挂牌成立。该中心成立两年多,运用专业的调解技巧,共立结案1100多起。
该中心成立两年时,已共计接待调解人数8200余人次,受理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792起,涉案标的1658万余元。到目前为止,立结案已有1100多起。
该中心本着公平、公正、高效、快捷为民服务的宗旨,为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服务,实行义务调解,在各方当事人自愿的情况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合理地化解矛盾纠纷,很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中心的成立,为法院减轻一定的工作压力,减少因事故矛盾纠纷的上访,为政府减轻负担,对维护稳定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仲裁调解的优势:讲的是调解技巧
传统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方式是通过“自行协调、交警调解、法院诉讼”的单一流程,缺乏柔性和灵活性。
如今的仲裁机制具有一些优势。自愿性,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思,仲裁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原则,即是否将发生在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提交仲裁,交予哪个仲裁机构仲裁,仲裁庭如何组成,以及仲裁的审理方式、开庭形式等都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仲裁中,仲裁员讲究的是仲裁调解技巧,要将当事双方说服,从思想上说服,从心里说服,要让他们知道理解并支持,双方达成一致意愿。
仲裁的快捷性是一裁终局制。道路交通事故仲裁案件,即时受理即时仲裁,法律文书即时生效。进入仲裁程度的案件,法院无权受理诉讼请求。也没有类似法院的二审、上诉等等再审程序。使得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能够迅速得以解决。
仲裁具有专业性。仲裁调解员对法律、劳动法、交通事故相关的赔偿法律法规和程序清楚,每一种赔偿的金额等清楚,可对当事双方讲解赔偿的内容,推演等,确保公正、公平协调解决。
仲裁的权威性。仲裁裁决书与法院判决具有同等效力。通过仲裁调解所作出的裁决书或调解书,与法院的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即使出现不履行协议的情况,也不用再到法院诉讼,当事人可以直接向当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
传统调解存在的问题:赢了官司输了钱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调解,一直是事故处理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而传统的处理模式不能及时地解决矛盾纠纷,不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双方协商,意见难达成一致;没有专业的调解员主持公道;没有正规的平台平等对话,容易引发争吵、辱骂甚至冲突;没有法律依据,满天要价。
交警行政调解达成的协议无法履行;行政调解没有强制执行力;对不履行行为没有任何约束力;案件太多,民警调解有心无力。
法院诉讼费时费力。不少人认为太麻烦,不愿意到法院打官司;“协调不成就上法院”,简单的民事赔偿却对簿公堂,即使赢了官司却伤了和气,不利于社会稳定、和谐;耗时长,少则几个月,多则半年甚至一年以上;诉讼实行四级二审终审、一般两审终审、还可心申请再审。有的官司一打就是一年甚至几年的,打官司打的是耐心、打的是钱,打的是精力,打的是时间,不少人的官司拖都要拖垮,有的是赢了官司输了钱,劳民伤财。
小贴士
贵阳仲裁委员会、贵阳市道路交通事故联合调处云岩中心可以服务于全省的道路交通事故调解,云岩区外的区县市的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双方当事人愿意来到该中心调解的,该中心都欢迎。调节时,应带当事人的身份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各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如果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供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
本文来源:金黔在线-贵州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