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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实施内河单壳化学品船和单壳油船禁航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6-02-07 
桂交水运发〔2016〕12号

各市交通运输局,自治区港航管理局:

根据《“十二五”期推进全国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内河单壳化学品船和单壳油船禁航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办〔2015〕188号)要求,现将我区实施内河单壳化学品船和单壳油船禁航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航实施时间

2016年1月1日起。

二、禁航船舶

以船体外板为液货周界(包括单舷单底、双舷单底、单舷双底)的化学品船(采用2G舱型的3型化学品船除外)、油船(600载重吨以下的油船除外)。

三、禁航水域

禁航船舶禁止进入我区列入国家“两横一纵两网十八线”的西江航运干线、右江、北盘江-红水河、柳江-黔江(以下简称“一干三线”)水域航行。

四、需要明确的事项

(一)根据调查统计信息,目前我区在册的内河化学品船和油船没有属于禁航的船舶。

(二)我区现有以液罐方式装载的化学品船,并不以船体外板为液货周界,不属于禁航的船舶。

五、工作要求

禁止通过新建、购置、租赁等方式新增禁航船舶进入到我区内河“一干三线”水域航行。

(一)航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新建、购置、租赁等方式新增化学品船和油船运力的审批、审核工作,凡经营航线需进入我区内河“一干三线”水域航行的禁航船舶,一律不予受理运力申请,不予办理营运手续。

(二)船检部门要把好船舶检验关,对外省籍转入需进入我区内河“一干三线”水域航行的禁航船舶,一律不予受理检验,不予办理转籍手续。

(三)航道管理部门要做好辖区船闸运行机构的政策宣传工作;船闸运行机构要积极配合做好内河单壳化学品船和单壳油船禁航工作,不得安排禁航船舶过闸,如禁航船舶要求一次性过闸的,需向辖区航道管理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过闸。

附件: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内河单壳化学品船和单壳油船禁航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办〔2015〕188号)2016年2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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