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 正文
郑州市民不满道路更名状告市政府要求恢复原名
2016-02-03 
□记者韩景玮

本报讯2月2日上午9时30分,新乡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朱某义等4人诉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请求政府撤销通告并恢复祭城路原路名”一案。原告朱某义、贺某某、朱某妞、宋某某及其各委托代理人,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部分盛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政法学专家教授、郑州市“祭城社区”的群众代表、郑州市人民政府和郑州市民政局的部分工作人员等80余人旁听了庭审。

回顾丨不满祭城路更名,市民状告市政府

2015年4月14日,郑州市人民政府作出决定,将郑州市“祭(zha)城路”更名为“平安大道”,并于2015年5月21日,在政府网上发布了郑政通[2015]6号《关于祭城路更名平安大道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郑州市民朱某义等五人认为,该《通告》违背了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的规定,遂于2015年9月16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郑州市人民政府撤销《关于祭城路更名平安大道的通告》郑政通[2015]6号文,并要求恢复原“祭城路”路名。

根据省高院《关于行政案件异地管辖补充规定》的规定,郑州市人民政府作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由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法通知郑州市人民政府应诉。郑州市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答辩状》及被诉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

2015年12月24日,郑州市民朱某义等五原告之一的李某某,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撤回起诉的申请,已裁定予以准许。

原告丨原路名有历史文化意义

庭审中,原告诉称,郑州市人民政府“郑政通[2015]6号文”公告不符合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第五条、《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一项和第十九条;祭城地名古书记载历史有3500多年,一直沿用至今;2003年祭城村整体迁移出老祭伯城,所修路正好经过祭伯城遗址。

2005年12月,该路被郑州市人民政府正式公告命名为“祭城路”,该路名具有深远历史文化意义,附近居民对“祭城路”名具有深厚感情,强烈要求恢复原祭城路的名称。

被告丨改名因原路名读音生僻

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答辩认为,此次更名与原告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并未侵犯四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更名主要遵循“一路一名”和便民的原则,“祭(zha)”字读音生僻,与标准读音(ji或zhai)相差甚远,给外来客商和民众带来不便,在沿线单位提出更名申请的基础上,经征求道路两侧驻地群众、单位的意见,大部分同意更名,根据《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第九条等有关规定,依法定程序,经郑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作出更名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庭审中,合议庭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对本案的争议焦点进行了归纳,双方围绕被诉《通告》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四原告是否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以及被告作出《通告》是否合法等焦点进行了举证、质证,充分地陈述和辩论。

庭审持续到14时45分结束,法庭宣布将择期宣判。

责任编辑:徐童SN155

文章关键词:路名

Copyright © 2007-2022
服务热线:010-64708566 法律顾问:北京君致律师所 陈栋强
ICP经营许可证100299号 京ICP备10020099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0311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