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 正文
非机动车横过道路未下车推行出事故要承担责任
2016-01-28 
陈青

案件回放:

2015年12月18日晚,游某驾驶小型轿车从清江镇开往虹桥镇方向,23时25分许,途经虹桥镇幸福东路与钱河东路桥头地段时,与尤某驾驶的货运人力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尤某受伤。游某弃车逃逸,尤某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交警点评:

游某发生事故后弃车逃逸,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规定,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二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报告医疗急救机构;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事故证物的位置;同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主动接受调查处理,不得逃避”之规定。尤某驾驶货运人力三轮车横过机动车道时,未下车推行确保安全,以致发生事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之规定。

交警提醒:

交通法明文规定骑人力三轮车或者自行车者,横过道路时应当下车推行,但很多非机动车驾驶员并没有这个意识,而一旦在横过马路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即使是受害者,也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非机动车横过道路未下车推行

出事故要承担责任

每周一案

J

iaojing

本文来源:浙江在线-乐清日报

Copyright © 2007-2022
服务热线:010-64708566 法律顾问:北京君致律师所 陈栋强
ICP经营许可证100299号 京ICP备10020099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0311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