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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试行)》施行
2016-01-26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月26日讯近年来,厦门市机动车保有量和驾驶人数量持续快速增长,城市交通拥堵问题十分突出。为此,厦门相继推出了交通事故微信处理、远程快速处理等工作机制,进一步提升了轻微交通事故的处理速度。日前,厦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对外发布,《厦门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新《办法》”)于1月21日开始施行,并对相关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新《办法》增加了微信处理、远程快速处理等内容,并立足于“快处、快撤、快赔”,对各个环节的工作流程进行了优化,全面提升轻微交通事故处理工作效率。

当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1.司机离开现场涉嫌逃逸的;2.司机有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嫌疑的;3.有一方车辆损失明显超过一万元,且司机需向保险公司索赔的;4.机动车未悬挂号牌或涉嫌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的;5.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6.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其他设施的;7.司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8.司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有新《办法》第3-7项的情形之一,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报警后,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对现场拍照或标划停车位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处理,否则将被罚款500元。

旧《办法》施行过程中,有些交通事故在有民警到场处置的情况下,当事人在现场争论不休,占行车道或是车损明显超过3万元,无法现场快速处理,这时,仍会在路面较长时间滞留。新《办法》明确“后台处理”方式,即引导当事人到快处点或交警大队处理。

对于一方车损超过3万元的、交通高峰期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引导当事人“后台处理”,最快速度撤离现尝恢复交通。一方车辆损失超过3万元,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或虽然可以自行移动车辆但无法在快处点工作时间(7:30-19:30)内到达的,还是需要交警大队交通事故处理机构处理。

新《办法》放宽了定损办理限制,由“各方当事人一起前往”放宽为“各方当事人各自自行或委托他人前往”。另外,当事人通过微信处理,不同意工作人员提出的责任划分意见的,还可以到快处点由驻勤民警根据相关证据作出责任认定。

定损的限制时间为72小时,即各当事方应当在事故发生后72小时内,由原驾驶人或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或其委托的人驾驶事故车辆各自到定损中心进行定损。此外,各级公安机关负责接警和视频监控管理的部门应当通过报警信息或视频巡查,积极主动地寻找道路交通事故现常在远程快速处理上,厦门公安机关在视频巡查时发现的交通事故,可主动联系当事人,通过视频设备固定证据,电话询问调查当事人、责令撤离现尝确定事故责任。当出现不宜远程处理的情形时应当派警到场处置,对当事人经责令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应当派警到场强制撤离现场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作者:黄秋云周永宁

(来源:福建法治报)

本文来源:海峡法治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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