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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新乡六旬慈善家中铁大桥局讨债
2016-01-21 
“我做梦也没有想到,多年来一直在帮助别人,如今自己却被中铁大桥局河南一公司拖欠五百多万的欠款,沦落到街头讨债的困境,三年来,不知道跑了多少趟,却一直像皮球一样被对方踢来踢去,自己感觉非常无助和绝望。”1月20日,河南孟电集团水泥有限公司的经销商侯丙保向媒体诉苦。据了解,侯丙保还是河南省新乡市一名企业家,当地有名的社会公益人士、慈善家。大桥局多部门相互推脱慈善家走上三年艰难讨债路

20日上午,在冬日严寒的街头,侯丙保憔悴的身影出现在郑州市南阳路93号的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桥局一公司)的大门口,他正在和十余名工人扯白条幅维权,年近六旬的他看上去无精打采,丝毫看不出企业家和慈善家的风采,侯丙保告诉媒体:“为了要回大桥局一公司拖欠了三年的五百多万欠款,他已经心力憔悴,没想到会沦落到如此地步。”

侯丙保提供的河南孟电集团水泥有限公司与大桥局一公司签订的两份《普通硅酸盐水泥买卖合同》显示,他于2009年12月23日分别与中铁大桥局股份有限公司桃花峪黄河大桥土建五标段和六标段签订了近两千八百万人民币的供货合同,侯丙保介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合作还算顺利。媒体注意到,合同中明确约定,买方工程结束后三个月内付清所供水泥款,侯丙保称,合同约定的最后付清水泥款的时间是2013年的2月21日,然而,截至目前,大桥局一公司始终以无还款能力来应付他,致使他不能如期支付十几个车主的几百万运输费用,才出现了大家一起在大桥局一公司门口维权的无奈之举。

一位参与讨债的车主称:“走到今天这一步,我们都很难受,辛辛苦苦帮助大桥局一公司把水泥运输到工地,到头来一场空,不过我们相信侯总的人品,他肯定不会故意拖欠我们的运输费,我们会一直和侯总一起维权,也相信会得到解决。”

侯金鹏是侯丙保的儿子,她说,由于父亲近年身体不太好,向大桥局一公司讨债之事大多是他替父亲来回奔波。

据侯金鹏讲,讨债之路异常艰难,也令年纪轻轻的他尝尽心酸,每次向欠债方催款,都会被对方推来推去,物资部、财务部、行政办公室、项目部、法务部相互推诿,一推就是三年,因为要不回五百多万的欠款,面对其他债主上门要钱也无颜面对,如今几乎沦落到有家不敢回的境地。

媒体随同侯丙保父子来到大桥局一公司进行交涉,多个部门负责人见状应付一声后便消失的无影无踪。

该公司财务部一负责人很客气地接待了侯丙保父子。该负责人坦承,公司承认所欠侯丙保的数百万债务,也感谢侯在公司最困难的时候给予的帮助,可现在公司实在是没钱,2015年的几个项目都亏损严重,已经欠下上亿的债务,近期多个债权人上门讨债,可也无可奈何!

该负责人透漏,大桥局一公司处理欠债的手段,以往都是拆东墙补西墙,现在是连可拆的墙也没有了,即便是被法院查封,公司也不怕,查封了对法院来说也是件头疼的事。

在侯丙保父子和财务部负责人的交涉中,听到最多的就是“公司没钱,谁也没办法,想给也给不了。”一个多小时的交涉毫无进展,侯父子无奈再次失望而归!

中铁大桥局河南一公司的吏总在电话中告诉媒体,他正在外地出差,也只是听说此事,具体情况不太清楚,会让具体负责此事的人员联系,不过他称,欠债肯定是要还的,他还称:“侯丙保很不够意思”,不过具体原因他未作解释。

侯丙保:不管欠债是否能要回一定要兑现承诺把慈善进行到底

侯丙保向媒体透漏了藏在心中的一个秘密,他说,前几天接到了一个孩子的电话,让他彻夜难寐,原来是侯丙保多年来一直支助的孩子们给他打来的慰问电话。

侯丙保讲述,虽然孩子在电话中只是问候几句,可他分明看到了孩子们渴盼的眼神。今年的冬天格外冷,按照往年的惯例,侯丙保会早早地为一直支助的孤寡老人、留守儿童、和十一名学生准备好过冬的衣物和上学需要的花费,可他们今年却迟迟等不到熟悉的身影。

说到侯丙保一直牵挂的孩子们和老人,发现他的眼圈泛红,侯讲述,自己现在连支助老人孩子的开支都拿不出来了,内心非常惭愧,“他们也是我三年来辛苦奔波的动力,每当想到需要照顾的老人孩子,我都会咬牙坚持下去。”

侯丙保转过身坚定地说,明天回去后哪怕是去银行贷款,也要马上去看望他们,我绝对不能让老人和孩子们失望,我一定要兑现向他们许下的承诺,“一帮到底”!

据了解,多年来,苦孩子出身的侯丙保积极开展各种善举活动,向贫困学生、留守儿童、敬老院献爱心,他主动与新乡当地乡政府联系并结对资助贫困生,并承诺帮助他们完成学业。

并投资22万余元修建了一条乡村公路,方便了群众的出行和果农致富,侯丙保告诉记者,和乡亲们的期望相比,自己做的还远远不够,下一步,他必将竭尽所能,在慈善的道路上走的更远。

临分别时,侯丙保告诉媒体:“不管五百多万的欠款能否要回,他回去后要立刻看望等候他已久的老人孩子,不能在大冬天里让他们再感到心寒1

律师:欠债方显然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支付货款、赔偿损失的义务

河南共鸣律师事务所郭呈广律师认为:河南孟电集团水泥有限公司按约定将货物送往报道中所显示的欠款公司处,该公司验收后向河南孟电集团水泥有限公司出具了欠款手续,但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显然构成违约。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即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即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以及《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即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欠款公司应按合同约定的数额和时间支付孟电集团货款,该公司拖欠货款已构成违约,故依法应承担继续支付货款、赔偿损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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