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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禁止”强化内河水域环境保护
2016-01-21 
本网讯记者从交通运输部获悉,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简称《规定》)近日公布,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当前,长江等内河水域的环境压力日益严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新修订的《规定》提出了五项禁止排放的要求:一是禁止船舶向内河水体排放有毒液体物质及其残余物,或者含有此类物质的压载水、洗舱水或者其他混合物;二是禁止船舶在内河水域使用焚烧炉;三是禁止在内河水域使用溢油分散剂;四是禁止向内河水域排放船舶垃圾;五是水上船舶修造及其相关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应当及时清除,禁止投弃入水。

各种污染物禁排后,需要有足够的岸上接收和处置配套设施。交通运输部2015年出台的《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要求,沿海和内河港口、码头、装卸站、船舶修造厂分别于2017年年底前、2020年年底前具备船舶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生活污水和垃圾等接收能力,并做好与市政公共处理设施的衔接。为加快接收设施建设,《规定》再次明确了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的单位应当接收靠泊作业船舶的污染物的义务。

《规定》还要求船舶使用的燃料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有关标准,鼓励船舶使用清洁能源,要求船舶靠港后应当优先使用岸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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