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6-01-0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对本次股东大会投反对票的中小投资者可以通过下列联系方式同公司取得联系,公司将认真研究中小投资者意见,提高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
电话:0531-87060200、87069908
传真:0531-87069902
3、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4、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5、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1月6日(星期三)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1月5日-2016年1月6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1月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1月5日下午15:00至2016年1月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经五路330号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总经理周新波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关联股东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679,439,063股股份、山东高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86,529,867股股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对全部议案回避表决,其所持股份未计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因此参加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8人,代表股份13,480,28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2034%。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2,871,88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1491%。
3、网络投票情况
网络投票的股东16人,代表股份608,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543%。
4、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8人,代表股份13,480,28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2034%。
5、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关于龙青高速公路项目投标的议案》
关联股东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高速控股有限公司已申明关联关系并回避表决。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13,450,7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99.7812%;反对6,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0.0497%;弃权2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0.1691%。议案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13,450,7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99.7812%;反对6,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0.0497%;弃权2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0.1691%。议案通过。
2、《关于续签关联交易系列框架协议的议案》
关联股东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高速控股有限公司已申明关联关系并回避表决。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13,372,7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99.2025%;反对8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0.6283%;弃权2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0.1691%。议案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13,372,7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99.2025%;反对8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0.6283%;弃权2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0.1691%。议案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
2、律师姓名:付胜涛、陈瑜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关于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月6日
本文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责任编辑:黄欢_NN16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