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管理局被判按比例担责
2016-01-06
京藏高速海石湾收费站处发生一起连环碰撞事故,宁E半挂车驾驶员被甩出车外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虽然交警部门认定宁E半挂车驾驶员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但死者家属却认为收费站没有开启足够的收费口保持道路畅通,对事故的引发亦有责任,遂将甘肃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以及多辆事故车辆所属的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庭。昨日,兰州红古区法院公布该案一审判决,法院认定甘肃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需要为死者的死亡按比例承担责任。
事件:
收费站处多车连撞殒命司机家属索赔69万
2015年4月30日4时30分许,李某国驾驶的宁E半挂货车由东向西行驶至京藏高速海石湾收费站处时,与前方排队等候的陶某某驾驶的苏J半挂货车、马某丙驾驶的甘N半挂货车发生连环碰撞,造成李某国当场死亡,宁E货车乘车人李某林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该起事故由甘肃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张家寺大队于2015年6月4日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国承担本起事故主要责任,陶某某承担次要责任,马某丙、李某林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国的父母妻儿将甘肃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陶某某以及多辆事故车辆所属的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庭。
在诉状中,李某国的家属称,高速公路收费站违反了《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和《甘肃省高速公路安全条例》相关规定—高速公路运营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车流量开启足够的收费道口。收费道口全部开启后,待交费车辆排队超过200米或者遇有紧急情况时,应当启动应急措施,保证道口畅通,但此起交通事故发生时,车辆堵塞2公里,没有完全开启收费道口,更没有启动紧急措施放行排队车辆,是本次事故的全部过错方,依法应承担原告的各项损失。其次,苏J半挂车超宽、超长并且遮挡尾灯,没有在车后150米处放警示牌,应当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并承担赔偿责任。另外,本次事故将李某国甩出车外之后又撞到宁E半挂车的前车板,造成李某国当场死亡于气罐之上,属于宁E挂号货车的第三者,因为受害人李某国在本次事故发生时的身份已从“车上人员”转变为“第三者”,因此宁E车辆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请求法院判决甘肃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等各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合计697784元。
判决:
没有开启足够收费口高速公路管理局被判担责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甘肃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缺席。兰州市红古区法院一审认为,本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李某国承担本起事故主要责任,陶某某承担次要责任,马某丙、李某林无责任。另依据甘肃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高速公路运营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车流量开启足够的收费道口。收费道口全部开启后,待交费的车辆排队超过200米或遇有紧急情况时,应当启动应急措施,保证道路畅通”,被告甘肃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当认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故对于事故责任的划分,法院结合本案的案情,由李某国、陶某某、甘肃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按照6.5:3:0.5的责任承担为宜。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各保险公司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共计339456元;被告甘肃省高速管理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26284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