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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至2020年欧洲道路安全条例
2015-02-26 
        

        2011年9月27日,欧洲议会审议通过了《2011至2020年道路安全条例》,旨在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现将《条例》审议稿刊登如下,供大家学习参考。

        1.希望委员会在2011年底前,研究制定一套完全成熟的行动方案并纳入详细的措施、明确的时间表,以便方案顺利实施。

        2.改善道路交通安全,需要一个连贯的、全面的、综合的方式,并且需要所有与道路安全有关的领域密切合作,如教育、卫生、环境、警察、司法等。

        3.希望委员会呼吁各国提供更安全、更环保的交通条件,从而鼓励人们步行、骑自行车或者乘坐公共汽车、火车出行。

        4.作为一个优先事项,在2014年前,议会应该任命专门的欧盟道路安全协调官,职责是:作为欧洲道路交通安全的标志性人物,凭借其经验、专业知识和技能,推进道路交通安全计划,创新道路安全项目;协调委员会范围内各成员国之间的道路安全措施;促进更高级别政策的编制、执行并保持连贯性;监督具体项目执行,如指标、数据,并尽可能调和各国的国家道路安全计划;促进各成员国、区域、地方政府之间的合作,推动交流经验做法和道路安全规定执行情况。保持与相关机构的政治、学术联络,以便形成领域内的多学科交流。

        5.希望委员会成立合作论坛,便于检察机关、执法机关、受害者协会和道路安全监控中心交流信息,更加紧密地合作,共同改善道路安全立法执行情况。

        6.现有法律、措施必须正确实施和更加有效地执行。同时,欧盟一级的法律措施适用范围尚未确定。

        7.希望委员会扭转欧盟削减道路安全预算的局面。

        8.支持欧盟制定的2020年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比2010年减半的目标,而且要设置更明确和可衡量的分目标:未满14岁的儿童死亡人数减少60%;行人和骑车人死亡人数减少50%;重伤人数减少40%。

        9.每一位欧盟公民都有权使用道路,也有责任促进道路安全;欧盟和各国政府都有义务采取措施和行动来解决这个社会问题。

        10.希望委员会制定新战略,充分运用新技术,争取实现“交通事故零死亡”的目标。

        11.对人和生命的尊重,应该成为共同的文化和道德。

        12.希望委员会和各成员国正式确认11月份第三个星期日为“世界道路交通事故受害者纪念日”,以提高公众对交通安全的认识,联合国和世界卫生组织已经予以确认。

        13.希望委员会采取措施,鼓励、督促各成员国制定道路安全计划,进而建立一个欧洲道路安全区域。

        14.希望委员会审议修订《欧洲道路安全宪章》,并鼓励各区域引进类似的章程。

        15.设立明确的量化目标,对各成员国改善道路交通安全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

        16.希望委员会督促各成员国制定统一的国家道路安全计划,并给予各成员国根据国情调整的余地。

        17.立即指定某一年为“道路安全运输年”。

        18.制订交通事故现场急救指导手册,确保受伤者获得更快、更有效的救治。

        19.呼吁各成员国鼓励企业制定道路安全计划,尽最大努力宣传《欧洲道路安全宪章》,减少上班者道路交通意外伤亡。

        20.高素质的交通参与者,包括骑自行车者和行人,是一个成功的道路安全政策的先决条件。

        21.希望委员会及各成员国组织研究道路交通伤亡事故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

        22.希望委员会在2013年底前制定统一的安全运行指标,以便对比各成员国道路安全计划进展情况。

        23.希望委员会制定一份提高交通事故统计分析水平的建议。

        24.希望委员会两年内制定条款,明确“危重伤”、“重伤”和“轻伤”的定义,便于各国进行比较。

        25.建立一个真正的欧盟道路安全监控中心,任务是整理数据、收集建议,并提供给欧盟有关部门。

        26.呼吁各成员国履行承诺,实时传输跨境交通违法数据;从2014年开始,逐渐统一采用的数据采集、传输系统。

        27.在培训、发放驾照时,强调尊重、礼让他人和守法的原则。

        28.交通安全教育要树立“终身学习理念”。安全驾驶中心是一种有效的培训和学习形式。交通安全教育和培训应该从小抓起、从家庭抓起、从学校抓起,还应包括骑车、步行和乘坐公共交通者。

        29.提高新驾驶人管理标准,如17岁开始可以在有人陪同的情况下驾驶;引进毕业后驾照管理系统,对已经通过考试的司机提供有现实指导作用的驾驶培训;引进新的强制性安全培训,使他们能够获得应对各种危险情况的实际经验。

        30.在驾驶人培训过程中,应关注容易引发交通事故的违法行为,如超速,饮酒或服用药物后驾车,不系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不戴头盔,驾车时打手机,疲劳驾驶等。

        31.新司机应当掌握基本的汽车维修和轮胎保养、使用等知识,可以考虑在学习驾照时强制加入相关内容。

        32.在汽车驾驶人培训过程中,应要求他们在行驶过程中注意两轮摩托车。

        33.呼吁进行驾驶指导和驾驶测试,优先保证私人交通运输中的人身安全。

        34.强制要求所有驾驶人每十年重新学习一次急救课程。

        35.对于危险驾驶行为,鼓励各国引进特殊的罚分规定,作为罚款措施的有力补充。

        36.有过一次酒驾定罪记录的驾驶人,要在所开车辆上安装酒精锁。

        37.每10年为准驾车型A、B的驾驶人,每5年为65岁以上的驾驶人,进行视力测试。呼吁成员国根据事故情况,对特定年龄的司机强制进行定期身体、心理检查,确定是否适合继续驾驶。

        38.希望委员会每隔三年开展一次特定主题的欧盟道路安全运动,推动《欧洲道路安全宪章》贯彻落实。

        39.希望委员会协调解决平交路口道路安全问题,因为事故往往是部分道路使用者行为不当造成的,包括冒险通行,不了解、不关注路牌等。

        40.2013年前统一出台道路交通设施管理规则,确保交通设施清晰可见、及时更换。

        41.呼吁各成员国推广智能交通系统。

        42.呼吁各成员国共同打击交通违法犯罪,制定超速、酒后驾车、吸毒后驾驶、不系安全带、不戴头盔等违法行为打击方案,并采取果断行动进行检查。

        43.充分发挥TISPOL组织(一个交通组织)在执法和经验交流方面的作用。

        44.采取有效方法加强检查,对道路交通安全十分重要。

        45.希望委员会审查驾驶和休息时间的规定,允许长途卡车司机每周有一段时间在家休息。

        46.呼吁各成员国加强跨境信息交流和跨境执法。

        47.第一步,呼吁各成员国利用先进技术手段,逮捕服用毒品、特殊药物后驾驶机动车的司机;第二步,从立法上禁止服用毒品、特殊药物后驾驶,并辅之有效的执法行动。

        48.呼吁欧盟范围内统一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标准,建议将2年时间内的新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限制为0‰,职业司机一直限定在0‰。

        49.引进系统的监控设备,及时发现和处罚摩托车超速行驶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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