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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法治护航村路建管养运协调发展
2015-12-28 
《吉林省农村公路条例》(简称《条例》)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从规划建设、养护管理、资金筹集使用、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农村公路工作进行了规范,从法律层面解决了农村公路建管养责任主体不明确、养护资金来源不稳定、超限治理难等问题。

“《条例》的出台,使吉林省农村公路发展步入法治化轨道,将有力护航‘十三五’全省农村公路发展。”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厅长常晓春说。

明确责任主体建立三级管理体系

以法律形式明确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是《条例》出台的首要任务和最大亮点。《条例》提出,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组织管理体系。

在规划建设上,县道规划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乡道、村道规划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在养护和管理上,确定了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县道的养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乡道、村道的养护工作;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方式逐步由群众性、季节性养护向专业性、经常性养护转变。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毕忠德说:“落实好县级政府主体责任是做好农村公路工作的关键。《条例》要求将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纳入县级人民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范围和对下级政府的绩效考核范围,实现了农村公路建、管、养、运的统筹协调。”

构建筹资机制稳定资金来源

《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年农村公路建设任务及养护和管理需要,将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农村公路省级补助资金的标准及拨付比例,由省财政、交通运输部门制定。

目前,吉林省农村公路面临繁重的建设任务和每年30亿元的养护资金缺口。《条例》提出,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政府投资为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为辅、社会力量参与的筹资机制。

加强超限治理保障安全畅通

在农村公路超限治理方面,《条例》明确,超限车辆不得在农村公路上行驶。超限车辆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的,将处3万元以下罚款。

在日常管理中,吉林将严禁在农村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进行非法挖砂、采石、堆放物料、打场晒粮、排放污物等损坏、污染公路、占道经营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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