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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消保委与上海铁路局达成谅解
2015-12-14 
据新华社上海12月13日电记者13日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网站公布的裁判文书中获悉,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已于11月30日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申请撤回上诉,此后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此予以准许。据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14年12月30日,浙江消保委正式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交消费维权民事公益诉讼起诉状,请求法院判令上海铁路局立即停止其“强制实名制购票乘车后遗失车票的消费者另行购票”的行为。这是新消法实施后,由消保组织提起的全国首例消费维权公益诉讼,并获得中国消费者协会支持,被称为“公益诉讼第一案”而备受关注。

2015年1月30日,浙江消保委表示,该公益诉讼因未能提供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相应起诉证明材料,不符合公益诉讼的起诉条件,已被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此后,浙江消保委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民事裁定书显示,上诉期间,上诉人浙江消保委以相关讼争事项已与上海铁路局达成谅解,已无继续诉讼的必要为由,于2015年11月30日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文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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