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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票案虽和解铁路霸王条款还在
2015-11-30 
叶祝颐

近日,浙大女生因车票遗失被要求全价补票诉昆明铁路局案,经杭州铁路运输法院主持调解,原告、被告达成和解协议。昆明铁路局基于个案考虑退还补票款487.5元。

表面上看,这是一个比较圆满的结局。其实不然。因为铁路部门只是基于个案考虑退还补票款,并没有修改让丢票乘客“二次购票”的霸王条款。再者,乘客补票手续费未予退还,案件受理费由双方共同承担。这些因素叠加在一起,显然不能说这桩丢票官司就是乘客的胜利。换言之,如果不是该案成为舆论焦点,结局又将如何呢?事实上,还有多少乘客基于精力、时间、成本等因素考虑,未与铁路部门对簿公堂主张权利呢?因此,我的观点是,丢票官司虽然已经和解,但是如何督促铁路行业修改霸王条款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从法律的角度讲,乘客坐火车,与铁路部门之间形成了消费合同关系。车票既然已经售出,乘客因自身原因丢失火车票是一种违约行为。铁路部门给予丢票乘客另外补票的“惩罚”似乎合情合理。但是,乘客不会冒着不能乘车、不能出站的风险故意弄丢车票,给铁路部门添麻烦。丢票乘客网上购票记录清晰可查,购票短信、纸质火车票照片和二代身份证一应俱全。铁路部门行个方便,允许乘客乘车,有何不可?正像储户存款不会因为存折丢失存款归银行所有一样,铁路部门让丢票乘客“二次购票”实际上是一种损人利己的霸王条款。

从技术角度讲,允许丢票乘客凭借购票信息乘车,可能会出现乘客自己使用电子火车票,将纸质车票交给他人使用的情况。但是,铁路部门完善监管措施,落实查票验票环节,凭借刷身份证进站、出站,堵住无票乘车漏洞,并不是难题。

虽说丢票乘客会给铁路部门查验车票带来不便,甚至还可能让少数不诚信的乘客钻空子。但是,铁路部门并非纯营利企业,而是带有公共服务性质,不能以纯经济眼光来衡量公共服务的得失。铁路部门选择性作为,让丢票乘客重新买票来规避服务责任,最大限度获取利益,实名制的意义在哪?铁路部门的服务责任又在哪里?

在缺乏市场竞争的语境中,我们难以奢望铁路总公司权力谦卑,主动修改霸王条款。只有铁路行业引入并激活市场竞争,才能打破“铁老大”垄断局面。

本文来源:舜网-济南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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