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拟规定:停车不缴费可以强制“锁车”
2015-11-29
南京市政府法制办今天就《南京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征询公众意见。对于占着车位不缴费的行为,该条例草案明确管理方可以“锁车”,恶意逃费的还将被计入个人信用系统。
小区车位:业委会可以在小区空地划车位
小区成为一直是物业管理纠纷的“爆点”,这次的条例草案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库、车位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并应当首先满足本区域内业主的停车需要,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现有停车场不能满足停车需要的,在不影响消防安全、道路通行的前提下,经业主自治组织同意,可以在小区内空置场地、道路划定业主共有的停车位。
条例草案还明确,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销售时公布车库、车位的处分方式和处分情况;建设单位尚未出售或者附赠的车库、车位,应当优先出租给本区域内业主;业主要求承租车库、车位的,建设单位不得只售不租。居住区配建的停车场建成后,在满足本居住区居民停车需求和征得业主自治组织同意后,可以向社会开放闲置空余车位,提供停车服务。
学校门口30米内禁设路边车位
如今南京大街小巷都划了无数的停车位,往往是开车人方便,行人抱怨占道。究竟哪些道路可以设停车位?这份条例草案规定,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和畅通;(二)保障各类车辆和行人通行安全,保障周边居民公共生活秩序;(三)集约利用道路资源,提高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周转率;(四)按照国家标准划设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标志和标线。
同时该条例草案还明确,以下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一)城市主干道、快速路的主道;(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五十米范围内的路段;(三)学校、幼儿园、医院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三十米范围内的路段;(四)大型公共建筑周围疏散通道以及消防通道、无障碍设施通道;(五)其他应当禁止设置的路段。
恶意逃费,将纳入个人信用系统
如果遭遇拒不交停车费的老赖该怎么办?这一办法也给出了具体规定,机动车驾驶人不按照规定缴纳停车费的,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可以在其补交费用之前,拒绝为其提供停车服务;对于拒绝交费并强行停放的车辆,可以在其补交费用之前采取限制驶离的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机动车恶意逃避缴费的,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可以报请市停车设施管理机构将其信息纳入车主个人信用信息系统。经营性公共停车尝向社会提供有偿停车服务的专用停车场的经营管理者拒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提供虚假备案材料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入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南京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已在南京政府法制网http://www.njzffz.gov.cn立法征集意见栏目全文刊登。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人士即日起至12月4日前可通过南京政府法制网在线提交意见和建议,或邮寄至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南京市江东中路265号C座405室)。联系处室:法规处。联系电话:025-68786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