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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晚点赔偿”,不该没有
2015-11-25 
记者近日获悉,有关方面正在推进《铁路法》修订草案起草工作,而修改《铁路法》已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以及2014年和2015年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据了解,对于铁路晚点的问题,在现行《铁路法》及相关法规中,没有应予赔偿的具体规定,也没有不予赔偿的规定。

近几年,我国高铁严重晚点事件屡有发生,但无论是《铁路法》还是《铁路旅客运输规程》,都回避了晚点赔偿问题。而国外如英国,晚点30到60分钟乘客将获赔票价的一半,超过一小时可获赔全部票款。另外,2010年中航协下发规定,飞机延误4小时以上,航空公司需向旅客提供若干价值的购票折扣、里程或其他等值补偿,或是若干现金。

既然国外有铁路“晚点赔偿”,国内飞机延误也有相应的“赔偿”制度,这次《铁路法》修订就不能再回避“晚点赔偿”了。

(郭文斌)

作者:郭文斌

本文来源:广西新闻网-广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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