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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高速公路条例》12月1日起实施
2015-11-25 
        11月24日下午,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12月1日起将正式实施《四川高速公路条例》。《条例》首次提出了高速公路动态费率调整机制,并对“天价拖车”、“私家车占用应急车道”等乱象做出明确规定。

        《条例》规定: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应当根据高速公路的技术等级、投资总额、当地物价指数、偿还贷款或者有偿集资款的期限和收回投资的期限以及交通量、建设质量等因素计算,还要根据道路技术状况、运营服务质量等情况调整。《条例》规定高速公路清障救援单位应当遵循安全、高效、就近的原则,将障碍物或者故障车辆拖移至距事发地最近的出口处或者与当事人商定的地点,不得指定维修场所,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条例》还对允许私家车占用、使用应急车道的情形进行了规定:一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故障,无法及时移至服务区或收费站外的;二为驾驶人突发疾病影响安全的;三为发生危及交通安全的其他突发情形的。除此之外,社会车辆严禁占用应急车道行驶或停车。

        据新华社

        本文来源:四川在线-四川农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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