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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先行先试总监信用评价构建监理诚信新机制
2015-11-23 


近日,记者从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交通工程监管局”)获悉,继总监信用评价试点工作圆满完成之后,我省监理诚信机制改革又向更深处迈进一步——作为我省交通运输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内容之一的《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总监信用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制定完成,12月1日起将在全省实施。

据介绍,总监信用评价是省交通工程监管局为深化监理诚信机制改革在全国率先制定的一项创新举措,与监理单位信用评价相对应,主要以具有交通运输部核准的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并在我省公路水运工程项目中担任总监理工程师职务的人员为对象,针对总监在工程项目监理过程中的合同履行、在岗登记、诚信信息系统公开、业绩填报等从业承诺行为的履行状况加以评定。

“实行总监信用评价,切实落实总监责、权、利,是此次监理诚信机制改革的最大亮点,我省也是全国首个将总监信用纳入监理信用评价范围的省份。”省交通工程监管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总监在监理办的管理过程中处于核心地位,是项目管理的“三个关键人”之一,其工作能力水平、履约状况,直接影响到监理办的工作质量和工程项目的管理水平。根据《办法》,总监信用评价综合评分由总监信用评分和监理办信用评分两部分构成,所占权重分别为60%和40%,前者是总监个人从业承诺行为履行状况的反映,后者则是总监对监理办管理作用与实际效果的体现,两者相结合,将监理责任充分落实到总监个人。

《办法》还明确,总监信用评价结果与监理招投标相挂钩,并实行评价结果公示、公告制度,评价结果自正式公告之日起4年内,向社会提供公开查询;同时,以“黑名单”形式对总监信用评价实行动态管理,当总监发生出借监理资格证书、行贿、受贿等违规行为时,由省交通运输厅及时调整该总监的信用等级并向社会进行公告。

省交通工程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此前在杭金衢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安吉县11省道改建工程、德清临杭物流园区2区码头的6个监理办的试点情况,总监信用评价确实能够有效反映总监的从业承诺履行状况、强化监理人员的责任意识。“因此,我们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对《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下一步将在全省实施。相信改革之后的监理诚信新机制,通过总监信用评价和监理单位信用评价的‘双剑合璧’,将进一步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市场管理,引导监理树立诚信履约意识,促进监理市场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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