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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李庄乡部分村民因修路被无偿拆迁
2015-09-15 


中国网讯(刘恭伟王朝伟)近日,商丘市梁园区李庄乡的刘大爷向中国网反映:自己居住几十年的老屋被李庄乡政府和梁园区公路局强行拆除,事后乡政府领导称修路是公益事业拒绝给予拆迁补偿。

9月10日,李庄乡政府李书记向中国网证实:此次强拆是为了修路,涉及七八户村民都没有任何补偿。

无偿强拆已然违法

2015年6月15日,梁园区公路局和李庄乡政府联合给刘大爷下发了“关于限期拆除公路沿线违规违章的通知”。乡政府工作人员告诉刘大爷:按商丘市政府要求,刘大爷需在8月20日前将房屋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乡政府将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强行拆除,并称没有任何补偿。

然而记者发现,这份由梁园区公路局和李庄乡政府共同盖章发出的通知中所依据的市政府文件并未要求需对沿线居民自有住宅进行拆除,反而指出如公路穿越乡镇集市的,需按市政府批复的集镇区控制规划范围治理,不受路面以外国道20米省道15米范围限制。

村民刘大爷表示:宅基地是81年村里分的,房子是82年建的,至今都住过3代人了。“我们不阻碍政府拆迁,但法律也规定政府拆老百姓房子是要给予补偿的,你不能拆了我的房子就不管我的死活了。”

9月10日,李庄乡政府李书记告诉中国网:这次拆迁共涉及七八户村民,上面确实没给补偿款。具体实施是由李庄乡王建江书记和区公路局负责的,王建江书记按公路局要求进行拆迁,没有拆迁补偿。

在刘大爷提供的一份录音中,李庄乡王建江书记这样说:“这是按上面要求修路,是基础设施建设,是公益事业,市县两级没给一分拆迁款。公益事业不是拆迁,没有补偿。”

30多年的老屋现已是一堆瓦砾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中,对因公共设施建设需要征收土地的情况作出明确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应给予以下补偿: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的补偿。

根据我国《行政强制法》第44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合理的维权期限之内,任何人不得强作出强制执行的行为,并且被拆迁人享有权和诉讼权任何人不得剥夺,李庄乡的无偿拆迁是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希望当地政府给予纠正。

本网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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