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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局:天津港出事应该谁负责?
2015-08-17 
8月12日晚间在天津港发生的那起事故,已经有了官方的称谓,叫“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

事故发生了,应该由谁来负责?事发地天津港,属于哪个部门管理?

8月16日上午的新闻发布会,有媒体记者提问天津市委宣传部副部长龚建生,事故救援由谁牵头?如何组织指挥?得到的回答是:“这个问题下来以后我再尽快详细了解”。

这些天来,政知道(微信ID:upolitics)小编觉得,事故是复杂的,报道是复杂的,但有些东西,不应该是复杂的。

1984年起天津港主要归天津管

要讨论天津港的管理体制,政知道(微信ID:upolitics)小编要从头讲起。

1986年的《经营与管理》刊登过这样一篇文章,题目就叫《论天津港管理体制改革的现实意义》。

也就是说,在上世纪80年代,天津港就进行了管理体制的改革,当时是怎么改的?

从1984年6月1日起,天津港进行体制改革试点,实行以天津市领导为主,中央交通部领导为辅的管理体制。

文章直言此前我国港口管理体制的弊端,指出“国家财力有限,而通过港口受益的各地政府无权过问港口建设和发展,造成港口建设与经济发展比例失调”,“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人为地割裂了港口与城市的内在联系,出现了种种弊端”。

对此,“党中央和国务院决定将天津港列为全国港口管理体制改革的试点”。

这一改革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用四个字来概括:港口下放。

港口下放了,天津要怎么做?

当时的天津市政府决定把中央给地方的港口管理权,原则上都下放给港务局,并给港务局扩大权限,期望通过扩权,使港务局逐步向政企分开的方向发展。

天津市国资委网站市管国企名录。

港口全部下放

17年之后,2001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一份文件。

在这份《关于深化中央直属和双重领导港口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之前,国办加上了一些话,其中有一句:“交通部要会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央企业工委等有关部门,组织专门班子,配合地方人民政府,于2002年3月底前完成港口的下放工作”。

大家可能会疑惑,港口不是已经下放了吗,为什么又要下放,难道此前的力度不够吗?

让政知道(微信ID:upolitics)小编带大家来看看文件正文吧。

文件开门见山地指出,1984年以后,国家对主要港口的管理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形成了目前的秦皇岛港由中央管理,沿海和长江干线37个港口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双重领导、以地方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但现行港口管理体制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形势,需要进一步深化改革。

原来,此前中央与地方双重领导、以地方为主的管理体制已经“OUT”了。

17年后,当年的试点显然还需要再试,如何试呢?

《意见》强调,“将现由中央管理的秦皇岛港以及中央与地方政府双重领导的港口全部下放地方管理”。港口下放后,原则上交由港口所在城市政府管理;需要由省级政府管理的,由省级政府按照“一港一政”的原则自行确定管理形式。此外,还要改革港口现行的计划、财务管理体制。计划管理,由现行中央计划管理改为地方管理;财务管理,由“以港养港、以收抵支”改为“收支两条线”。

政府与国企

自2004年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正式实施,让我们来看看法条里面有关港口安全与监督管理的内容。

港口法规定,港口经营人应采取保障安全生产的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如有违反,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并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比照天津港,港口经营人应为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这是一家在港口“政企分开”改革背景下,由天津港务局转制而成的国有特大型独资企业,揭牌时间为2004年,负责全面经营和发展天津港。它也是此次事发的东疆港区建设和开发经营的主体。

按照港口法的表述,“由盛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管理的港口,由盛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天津市政府部门就是法条中所指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具体到天津港中的东疆港区,由天津市政府设立的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对保税港区及其毗邻区实施统一行政管理。

港口法中还规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可能危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建立健全港口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体系。还应当对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旅客上下集中、货物装卸量较大或者有特殊用途的码头进行重点巡查;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被检查人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这,无疑是政府部门该做的事。

交通部还担责吗?

港口都全面下放了,交通部对于港口工作还负责吗?

答案当然是肯定的。

港口法中有这么一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港口工作”。

各位看到这里不要一头雾水。这里的主管,更多的是指从法条规定层面上对全国港口工作进行规范;至于具体执行,还是主要靠各地政府部门来做。所以港口法写明,“由盛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管理的港口,由盛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

2012年12月,交通部公布了这样一份规定:《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该规定强调,新建、改建、扩建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交通运输部指导、监督全国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工作。

2015年4月,《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发布。通知指出,去年交通部组织开展了港口油气输送管线安全专项排查整治和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在此基础上,逐个建立所监管企业的基础档案,档案应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生产设施信息、安全设施信息、主要负责人信息及码头、储罐、管线电子分布图等必要内容,并于2015年6月底前将档案报送至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各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在2015年7月底前将档案建立情况和隐患后续整改情况书面报交通部。

照此推算,天津港的相关情况应该已经于今年7月底之前上报交通部了。

通知下发不到4个月后,天津港发生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2天之后的8月14日,交通部安委会转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安全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

更早的1天之前,8月13日,交通部部长杨传堂主持召开紧急会议,成立交通运输部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会后,他立即带队赶赴天津滨海新区现场指导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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