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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大坑磕坏宾利判赔3.8万
2015-08-15 
信息时报讯

(记者魏徽徽)去年5月,香港商人刘先生驾驶一辆香港号牌宾利豪车,经广深高速从深圳到广州。由于途中没有注意到路面的一个大坑,刘先生发生了车祸,宾利损坏。事后,刘先生将广深珠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索赔8万元维修费。

蹊跷的是,刘先生的代理人却将一张维修费用为4.8万元的报价单出示给被告方,但又解释不清楚为何存在两张不同的报价单。法院一审认为刘先生不够诚信,以“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原则,推定维修费为4.8万元,双方各担责五成。

近日,该案在广州中院二审宣判,判决广深珠高速公路公司担责八成,理由是“更符合以人为本的价值导向”。

鉴定公司评估宾利维修花8万

2014年5月10日下午1时30分左右,来自香港的刘先生驾驶一辆粤Z牌宾利,经广深高速自深圳向广州行驶。途经某路段时,刘先生没有注意到路面坑洞而发生车祸。随后,交警认定刘先生在事故中负全责。

据了解,这辆受损的宾利车属于一家香港公司,该车在内地一直由刘先生使用。事后,刘先生把广深高速管理方广深珠高速公路公司告上法庭,并委托广州的朋友出庭。从现场照片可以看到,事发路面有一个坑洞。而广州某鉴定公司评估受损的宾利维修花了8万元。

高速公路公司称已“及时维护”

广深珠高速公路公司辩称,事故是因为刘先生没有注意路面情况才发生的。其在事发当天早上发现坑洞后,已及时联系养护单位采取填埋措施,《路政巡查记录表》等显示事发路段右车道等多个地方发现路面坑槽,养护站正在现场抢修。

此外,该公司表示,省交通厅对路面病害修复时限有明确规定:沥青路面雨季出现轻程度坑槽,应在天晴后2天内处理完毕;轻程度沉陷、坑洞等局部病害的处理时限不应超过5天;重程度的,24小时内安全措施到位或修复。该公司据此认为,其对高速公路的管理养护义务是“及时”而非“随时”。

刘先生则认为,该公司应承担全部责任,因为事发路段的坑槽很大,不可能当天才发现。而且发生事故时,他没有看到现场有维护人员。

两张报价单维修费用差近一倍

庭审中,广深珠高速公路公司反指刘先生涉嫌超速,并提供了一张事发半小时前的截图。此外,刘先生的朋友此前曾出示过另一份报价单,上面记载的维修金额是4.8万元,而不是出示给法庭的8万元。

刘先生则否认超速。而对于为什么有两份维修费用完全不同的报价单,刘先生表示,广州的4S店在定损后,向国外生产厂家发出配件采购订单,待配件到厂后才维修交付。“4.8万元报价单”应该是其他车辆的,只是代理人不小心夹杂在卷宗里面。

但经法官询问,刘先生当庭确认两份报价单的维修项目一致。在审判长要求他提交“4.8万元报价单”给合议庭时,刘先生却拒绝了。直到法庭再次要求时,刘先生补充提交的报价单却与“8万元报价单”的维修项目完全不一致。

广深珠高速公路公司据此认为,刘先生关于车辆维修时间、维修项目和维修费用的陈述前后矛盾,有违基本的诚信。

法院判决

法院一审各打五十大板

越秀区法院一审认为,事故路段坑洞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广深珠高速公路公司未及时养护应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刘先生驾驶车辆未注意路面情况,其本身对事故发生也存在过错。

此外,法院认为,刘先生无法证明“4.8万元报价单”不是宾利车的真实维修报价单。根据法律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据此,法院认定宾利车的实际维修费用为4.8万元。

法院最后认定宾利车损失由双方各担责50%。一审判决广深珠高速公路公司赔偿刘先生2.4万元。判后,双方均表示不服,向广州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改判高速担责八成

广州中院认为,越秀区法院一审认定宾利车维修费用为4.8万元没有错,但广深珠高速公路公司应当承担80%的责任。

广州中院指出,从事故现场照片看,事发地点的坑洞非短期内所能形成。高速公路公司称事故当天才发现并采取了修复措施,难言其已尽及时管理养护之义务。而且,若真如其所说事发当天早上已发现坑洞,在无法即时修复的情况下,应先放置警示标志。但该公司未尽上述义务,明显存在过错,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该坑洞对于行驶在高速公路上的驾驶员来说,远则不易发现,近则难以避开。在这种情况下,高速公路公司应负有较重的责任担当,更符合现代社会“以人为本”的价值导向。

因此,广州中院近日作出二审判决,改判广深珠高速公路公司赔偿刘先生3.84万元。

作者:魏徽徽

本文来源:大洋网-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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