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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交通事故杀妻4S店经理被判死刑
2015-08-08 
        中安在线讯2013年,滁州一家4S店总经理李某某伪造交通事故谋杀“枕边人”汪某的事情震惊滁城。2015年8月7日,记者从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被告人李某某被滁州市中院执行死刑。

        2000年,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期间,李某某怀疑王某某与他人有染,二人多次发生争执。李某某因此心生怨恨,遂萌生杀害王某某之意。2013年9月25日,李某某决定以伪造交通事故的方法,将王某某溺死于滁州市龙蟠河。

        为实施杀害王某某行为,李某某联系其朋友赵某某,更换了车牌号为皖MAxxx号比亚迪牌轿车的车窗升降机,到滁州市湖心西路百姓缘大药房银花店购买了速效救心丸,准备了落水后更换的衣物。20时许,李某某为了作案后能及时逃离现场,向赵某某借用车牌号为苏Axxxx号力帆牌汽车,并提前将该车停放在龙蟠河岸北侧花亭路与南谯路交叉口处,作为驾车冲入河道的标记。

        次日凌晨零,李某某以让王某某陪自己外出拿钱并答应将钱借给王某某为由,诱骗王某某坐上皖MAxxxx号比亚迪牌轿车。当车辆行驶至作案地点时,李某某猛打车辆方向盘将车驶入龙蟠河道。车辆落水后缓慢下沉,李某某、王某某二人分别从车窗爬至车顶。李某某假意要救王某某将其拉离车顶,后明知王某某不会游泳而将其弃于河中,致王某某溺水死亡。

        作案后,李某某进入苏Axxxx号力帆牌轿车内,换上事先准备好的衣物,驾车离开现常1时许,李某某驾车到滁州市第一中学附近拦下驾车途经此处的出租车,谎称发现有车辆掉入龙蟠河内,并请出租车司机报警,而李某某趁机逃离现常李某某逃离现场后,将其作案时所穿衣物、运动鞋藏匿,并要求赵某某为其向公安机关作虚假陈述。

        上午,王某某的亲友得知王某某死亡消息后,到李某某与王某某租住的滁州市南谯区某小区看望,发现李某某在家中客厅阳台晾晒湿衣服,心生怀疑,并将此事告知王某某妹妹。其妹妹得知后,遂向公安机关报案。讯问过程中,李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杀害王某某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采取伪造交通事故的方法,故意非法剥夺王某某生命,致王某某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李某某犯罪前精心预谋犯罪,犯罪后极力隐瞒犯罪事实企图逃避法律责任,体现其主观恶性极深。其归案后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但尚不足以影响对其量刑,故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吕昊张群英记者徐晓景)

        作者:吕昊张群英徐晓景

        本文来源:中安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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