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公路局用车以租代购副局长被党内警告
2015-07-01
中国经济网海口6月30日讯2013年6月8日,时任海南省公路局副局长的陈求荣在一份车辆租赁合同上签下了自己的大名,他当时应该没有想到——这件事,让他在2年后受到组织上的处分。
当时,海南部分市县公路分局向省公路局提出增加工作用车的申请。2012年10月7日和2013年4月3日,在时任省公路局局长杨浩强(据海南廉政网2015年5月5日消息:杨浩强因严重违纪违法被双开)的授意下,陈求荣两次主持召开局长办公会议,先后批准下属单位及市县公路分局等11个单位租赁24辆车。随后,省公路局项目办、省交通工程机械维修中心以及琼海、陵水、万宁等10个公路分局从11家租赁公司分别租了27辆新车长期使用,这其中,有18辆已超过标准。而省公路局项目办租的6辆车,其租赁合同均以省公路局名义签订,并且其中4辆是由陈求荣本人直接签订的合同。
“我们在核算项目办理租金转帐时,发现这4辆车均为超标车辆。”据省财政厅核算站的有关负责人介绍,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厉行节约严格控制行政开支的意见》规定,决定不给予支付。
此路不通海南省公路局于是决定另辟捷径。2013年10月22日召开的党委扩大会决定,将这4辆车争取退回租赁公司,若不能退,则改由其他公路分局临时租用。此后,由于未见有关退租资料,省公路局项目办于是把4台超标车辆的租赁合同改由澄迈、儋州、保亭和东方公路分局签订。
“看似正常,其实是变相的‘以租代购’,而且存在严重超标用车的行为。”省直机关纪工委工作人员告诉海南廉政网。按照《海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类似行为必须对租金、租期有明确要求,下属单位要将租车情况向上级单位报备,上级单位要对租赁车辆全过程进行严格监督。
2015年6月18日,海南省直机关纪工委召开会议,认为陈求荣作为时任分管领导,对《海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不严、监督不力,导致系统内变相购车问题的发生。陈求荣存在失职、渎职行为,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有关规定,经省直机关纪工委委员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陈求荣党内警告处分。(孟瑶张双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