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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一公路管理所副所长受贿怕败露让伪造欠条
2015-06-26 
收受贿赂后,怕事情败露,便要行贿者出具欠条,以此来掩盖犯罪事实,然而最终被举报。日前,大庆高新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大庆市某公路管理所副所长董某有期徒刑十年。2012年,董某利用职务之便,对吉林省某运输化工产品的超载罐车不予处罚,并于当年4月至11月期间,分8次利用银行转账方式收受该公司好处费14.4万元。同年12月份,董某听说有关部门正在调查车管所,怕受贿事情败露,便乘车前往长春市,与该公司负责人张某见面,让对方伪造一张欠他12万元的欠条,以此来掩盖犯罪事实,并给对方退回4万元。2013年春节前夕,董某再次约见张某,并收受张某贿赂1万元。综上,董某共受贿15.4万元,后因他人举报而案发。

15日,法院审理认为,董某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已构成受贿罪。但本案赃款已予以追缴,可酌情从轻处罚。不过,董某退还的4万元,是为了掩饰犯罪而退还给张某,且伪造了借条和收条,故应认定此4万元为受贿数额。最后,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董某有期徒刑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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