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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赣粤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3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15年付息公告
2015-04-1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5年4月17日(星期五)

   债券付息日:2015年4月20日(星期一)

   江西赣粤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发行人”)于2013年4月19日发行的2013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5年4月20日支付自2014年4月19日至2015年4月18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本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发行公告》和《公开发行2013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江西赣粤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13赣粤01

   3、债券代码:122255

   4、发行总额:1,800,000,000元

   5、债券期限:10年期

   6、债券利率:5.15%/年

   7、计息方式及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息。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9、担保人及担保方式:本期债券为无担保债券

   10、付息日:2014年至2023年每年的4月19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1、兑付日:2023年4月19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 个工作日)。

   12、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13、上市日期:2013年5月9日

   14、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有关“13赣粤01”的详情,请参阅本公司于2013年4月17日发布的《2013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发行公告》、《公开发行2013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及摘要和2013年5月8日发布的《2013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上市公告书》,详见《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的公告。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本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5.15%。本次付息每手“13赣粤01”(122255)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51.5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面值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1.2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面值1,000 元)派发利息为为人民币46.35元。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一)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2015年4月17日

   (二)本次付息的兑息日:2015年4月20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5年4月1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3赣粤01”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一)本公司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对于截至债权登记日(2015年4月17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时持有“13赣粤01”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本公司,然后由本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2、如上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要求本公司协助提供代其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完税凭证原件,请上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最晚于2014年4月30日前(含当日),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将填写完毕的附件表格《“13赣粤01”付息事宜之QFII、RQFII情况表》(需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复印件(需加盖公章)、QFII、R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等一并送交给本公司。

   邮寄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朝阳洲中路367号赣粤大厦董事会办公室

   邮编:330025

   信封上请注明“13赣粤01纳税资料”

   3、本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向当地税务部门代缴上述QFII、RQFII的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如上述QFII、RQFII未提供或逾期未提供资料导致本公司无法完成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江西赣粤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付艳、周欣

   电 话:0791-86527021

   传 真:0791-86527021

   地 址:江西省南昌市朝阳洲中路367号赣粤大厦

   邮 编:330025

   (二)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瞿珊

   电 话:010-66299517

   传 真:010-66299589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丙17号北京银行大厦5B

   邮 编:100032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人:徐瑛

   电 话:021-68870114

   传 真:021-68870064

   地 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邮 编:200120

   特此公告。

   江西赣粤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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