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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东长江 环境保护措施
2010-09-26 
鄂东长江针对施工期和营运期对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的影响,在 鄂东大桥工程承包合同中对项目承包商做了项目施工期的环保要求。

  1、施工期

  施工活动对沿线的环境尤其是敏感的环境将产生不同程度影响。项目承包商在项目施工期有责任保护环境。施工期缓解环境影响的措施应写入招标文件并纳入工程承包合同中,以保证施工过程中实施。

  1.1、减缓对社会环境的影响措施

  1.1.1、在路线经过的城镇宣传专栏进行宣传,设立告示牌、使项目沿线居民进一步了解项目建设的重要意义,向受影响群众宣传有关建设征地、拆迁安置政策等,争取广大群众对项目建设带来的暂时干扰的理解和体谅。

  施工现场的入口设置广告牌,写明工程承包者、施工监督单位以及当地环保局的热线电话号码和联系人的姓名,以便群众受到施工带来的噪声、大气污染、交通以及其它不利影响时与有关部门进行联系。

  1.1.2、加强与当地交通管理部门的使用,对施工物资运输进行规划,制定合理的运输方案和运输路线,尽量减少从村庄附近经过,以减少施工车辆对村民的干扰和污染影响。

  1.1.3、本工程拆迁安置由建设单位统一安排,按国家有关土地和房屋拆迁补偿政策,向被拆迁的居民赔偿一定的征用土地费和拆迁补偿费。

  1.2、减缓生态环境影响措施

  1.2.1、 大桥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应充分认识到保护江豚、中华鲟等珍稀水生保护动物的重要性,加强对承包商、施工人员的宣传教育工作,严禁施工人员利用水上作业之便捕捞珍稀水生保护动物。

  1.2.2、合理进行施工组织,桥墩水下施工尽量选择在冬季枯水季节进行,施工期间为减少大桥施工对水生珍稀动物正常活动的影响,施工单位应优化施工工艺,尽量控制和减少污染物排放,抓紧施工进度,尽量缩短水上作业的时间。

  1.2.3、桥梁桩基施工采用较先进施工工艺,施工期间禁止捕捞、垂钓湖中的鱼类。施工人员生活污水设置干厕-化粪池收集后用作农肥。施工过程中的生产废水应设置临时沉淀处理后方可排放,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不得排入方家湖塘中。

  1.3、水环境保护措施

  1.3.1、施工单位应将工程取土与施工泥浆处理有效结合起来,即在取土的同时考虑施工泥浆用于取土场回填的可能性埋在取土时尽量取平并挖深,取土完成后将施工泥浆注入,待干后覆盖原取土场表面熟土,恢复林地。

  1.3.2、大桥南岸施工人员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附近沟渠。北岸采取干厕-化粪池收集后用作农肥。

  1.3.3、混凝土拌和产生少量含SS的废水,采取临时沉淀池处理。

  1.4、施工期减缓施工噪声影响的措施

  1.4.1、尽量采用低噪声机械 ,工程施工所用的施工机构设备应事先对其进行常规工作状态下的噪声测量,超过国家标准的机械应禁止其入场施工。施工过程中还应经常对设备进行维修保养,避免由于设备性能差而使噪声增强现象的发生。

  1.4.2、对距居民区150m以内的施工现场,噪声大的施工机具在夜间(22:00~6:00)禁止施工作业。对于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工点,施工单位应视具体情况及时与环保部门取得联系,按规定申领夜间施工证,同时发布公告最大限度地争取民众支持。

  1.4.3、建设单位应责成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张贴通告和投诉电话,并且在接到报案后应及时与当地环保部门取得联系,以便及时处理各种环境纠纷。

  1.5、施工期环境空气保护措施

  1.5.1、在地面风速大于四级时禁止灰土拌合施工作业,石灰等散体材料装卸必须采取降尘措施。对拌合设备应进行较好的密封,并加装二级除尘装置。

  1.5.2、施工散料运输车辆采用加盖蓬布和湿法相结合的方式,减少扬尘对大气的污染,物料堆放时加盖蓬布。

  1.5.3、公路施工设置的储料场、沥青拌和站、灰土拌和站、混凝土搅拌站应远离居民区、学校等保护目标,置于居民居住区下风向150m以外较为空旷的位置,减少物料场尘和有害气体对居民的污染影响。

  1.5.4、选用密封式、配有消烟除尘装置并能满足达标排放要求的沥青拌和设备。施工结束后应进行沥青拌和站的清场工作,产生的废料可由沥青供应商回收焚烧处理或送至地方环保局指定的处理场所进行处理,不得作为场地恢复的填充材料就地填埋。

  1.6、船舶事故风险的防治措施

  大桥施工期,建设单位应在桥位上下游的港口、码头张贴告示,或通过长江海事部门、报纸通告过往该江段的各种船只有关大桥施工作业区情况。

  2、营运期的污染防治措施

  2.1、事故风险及危险品运输管理和防治措施

  2.1.1、江中的桥墩应设置防碰撞装置,如防撞墩、警示灯、警示牌;在桥址上下游1公里处设置提示牌。

  2.1.2、港航监督部门、航道部门、大桥管理部门、各船东,应对从事危险货物船舶严加管理,严格实行避撞规则。

  2.1.3、一旦发生溢油事故,大桥管理部门需立即采取船舶溢油应急处理措施。

  2.1.4、运输危险品的车辆上路行驶,需要对公安部门办法的“三证”,即运输许可证、驾驶员执照和保安员证书进行检查。所有从事化学危险货物运输的车辆,必须在车前醒目位置悬挂黄底黑字“危险品”字样的三角旗,严禁危险品运输车辆超载。

  2.1.5、具有危险品运输资质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危险品运输的相关规定,如必须配备固定装运化学危险品的车辆和驾驶员,运输危险品车辆的驾驶员一定要经过专业的培训,运输危险物品的车辆必须保持安全车速,严禁外来明火,同时还必须有随车人员负责押送,随车人员必须经过专业的培训。

  2.1.6、高度危险品运输车辆上路必须事先通知公路管理处,接受上路安全检查,同时车辆上必须有醒目的装有危险品的标记,由公安管理部门、公安消防部门对化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指定行驶区域路线,运输化学危险物品的车辆必须在指定地点停放。

  2.1.7、雾、雪天气禁止危险品运输车辆通行,其他车辆限速行驶。

  2.1.8、运输危险品的车辆进入公路时,由收费站提供印有监控中心24小时值班电话和应急小组电话的卡片,方便危险品车辆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在发生事故时能够及时与监控中心和应急中心联系。

  2.1.9、危险品运输途中,管理中心应予以严密监控,以便发生情况能及时采取措施,防患于未然。同时使用可变情报板随时警示容易诱发交通事故的恶劣天气或危险路况,提前采取限制行车速度或封闭局部路段等积极、主动的风险防范措施。

  2.2、声环境污染防治和减缓影响的措施

  2.2.1、根据交通噪声预测结果,营运近、中期敏感点噪声不超标。

  2.2.2、营运远期噪声防治措施

  由于未来车流量、车型比的不确定性等不可预见性原因,并从提高资金利用效率的角度,对于营运远期噪声预测超标的居民区,评价暂不提出噪声防治措施。营运远期噪声防治措施应根据未来交通噪声的实际污染情况,经实地监测后确定采取的防治措施类型,治理费用应由公路营运者承担。

  2.3、对相关城镇规划的建议和要求

  鄂州市、黄石市境内大桥及接线两侧距路中心55m以内不宜建居民区;距路中心175m以内不宜建学校、医院及敬老院。散花境内大桥及接线两侧距路中心250m以内不宜建居民区学校、医院及敬老院。散花镇在大桥两侧具体实施规划时,应满足上述噪声防护距离要求,避免噪声污染影响。

  2.4、水污染防治措施

  2.4.1、公路路面和路基设置完善的排水系统。路面、路基排水系统路侧边沟设计避免与鱼塘、农田连接。

  2.4.2、为保护水体,禁止漏油、不安装保护帆布的货车和超载车上桥,以防止车辆漏油和货物洒落在道路上,造成水体污染和安全事故隐患。

  2.4.3、设置化粪池-动力式生活污水生化处理设施一套,对位于散花互通下线附近管理处、养护区和收费站工作人员的生活污水进行收集处理,处理后的出水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及《农田灌溉水质标准》要求后排入附近的沟渠,处理能力10t/d。

  2.4.4、保证污水污水处理系统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定期检查清理雨水排水系统,保证畅通,保持良好的状态。

  2.4.5、在主桥两侧桥下各设置60m 3沉淀池一座,对主桥桥面径流雨污水进行收集;在主桥两侧接线高架桥段桥下各设置30m 3沉淀池一座,对接线段桥面径流雨污水进行收集。

  2.5、固体废物的处置

  在管理处、养护区和收费站设垃圾桶收集固体废物,垃圾定期定期就近送城镇垃圾处理场处理。

  2.6、强化大桥沿线的环境管理

  强化公路沿线的固体废弃物污染治理的监督工作,除向司乘人员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外,大桥沿线的固体废弃物应按路段承包,每天进行清理。

  加强交通管理和引桥、接线附近的敏感点的环境空气质量和声环境的监测工作,根据超标情况对超标路段采取一定的管理措施加以控制,如禁止噪声超标车辆上路、车辆安装尾气净化装置,控制引桥段车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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