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策法规> 正文
湖南房建和市政工程施工及监理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2021-03-02 来源: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HNPR—2021—14007湘建监督〔2021〕26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及监理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7〕5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要求,我厅制定了《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及监理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建设监督处。

  联系电话:0731-88950171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2月2日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及监理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招标投标信用激励和惩戒机制,推进招标投标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7〕5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含园林绿化工程,下同)施工、监理招标投标信用评价、发布和使用适用本办法。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信用评价工作的管理、政策制定以及结果发布,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信用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信用评价(以下简称:信用评价)是指按照信用评价标准和方法,对相关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遴选征集,给予企业履约守信状况的综合评判。

  第四条 信用评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五条 信用评价采用百分制,按加减累积方式计算。纳入信用评价的信息原则上从湖南省智慧住建云及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平台征集。

  第六条 信用评价的申请及信息采集。

  企业可自行在湖南省智慧住建云网站注册账号,登录“湖南省智慧住建云—公共服务平台—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系统”,申请参加信用评价,查阅相关信用信息与评价结果。

  信用信息原则上自产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采集录入,且所有信息采集工作应当于每季度末月20日20时前完成。信息自采集之日起自动通过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系统进行动态公示。

  第七条 信用评价结果的生成、公示、公告。信用评价由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系统自动生成,评价结果每季度发布一次。评价结果公示时间为每季度末月20日20时,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告时间为每季度末月30日20时,信用评价结果公告后,企业可自行前往湖南省智慧住建云查阅和打印信用评价报告。

  第八条 异议处理。每季度末月20日20时评价结果公示前,企业对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以按属地管理原则向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同时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收到异议后进行核实处理,并公开处理结果。

  评价结果公示期内,企业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异议经核实后,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处理结果予以公开。

  异议的处理原则上在每季度末月30日20时前完成。

  第九条 信用评价结果应当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应用。招标评标使用的信用评价结果,分别采用投标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截止之时公告的最新季度信用评价分值。

  第十条 错误处理及责任追究。信用评价中发现企业有未如实录入信息,伪造、变造相关资料,重复录入相关信息等行为,影响信用评价结果且对其有利的,给予严重不良行为记录。

  评价结果使用过程中,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发现信用信息有误,确需对企业信用评价结果进行修改的,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经确认后修改。修改后的结果经公示、公告后生效,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工作人员录入信息不及时、录入信息错误,异议处理不及时,或者在信用评价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鼓励省外入湘企业申请信用评价。

  第十二条 与我省签署信用信息共享备忘录的省市区公布的信用信息,可以用于我省信用评价。信用信息共享备忘录的签署情况在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公布。

  第十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实际需要对信用评价情况进行评估,必要时可以调整信用评价标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2月21日止。评价结果的应用在2021年4月1日起实施。

  附件:1.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及监理

   招标投标信用评价标准

   2.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及监理

   招标投标信用评价信息采集要求及使用期限

   3.招标人评价表

  附件1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及

  监理招标投标信用评价标准

  序号 评价因素 计分方式 最低分值 最高分值 满分

  1 优良信息 加分制 0 60 100

  2 不良信息 扣分制 -60 0

  3 基础分值 固定值 40

  序号 最高分值 评价因素 评价标准 分值

  1 60分 优良信息 税务部门纳税等级 A级纳税信用计10分;B级计8分;M级计6分;C级计2分;D级及未填报的计0分 加分制 10分

  2 市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发布的招标投标活动监管合格评价 计10分 10分

  3 项目(标段)完成后招标人合格评价 计10分 10分

  4 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度考评优良企业、合格企业 优良企业计15分,合格企业计10分 15分

  5 湖南省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年度考评优良企业、合格企业 优良企业计15分,合格企业计10分 15分

  序号 最高分值 评价因素 评价标准 分值

  6 0 不良信息 市级以上住建部门发布的招标投标活动监管不合格评价 评价不合格每次扣1分,该项评审因素最多扣10分 扣分制 60分

  7 项目(标段)完成后招标人不合格评价 扣2分/个,该项评审因素最多扣10分

  8 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质量管理标准化季度项目考评不合格项目;湖南省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综合评价施工不合格项目 扣5分/个,该项评审因素最多扣20分

  9 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度考评不合格企业 扣10分,该项评审因素最多扣10分

  10 湖南省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年度考评不合格企业 扣10分,该项评审因素最多扣10分

  11 不良行为记录(包括拖欠农民工工资、参与围标串标、转包、资质挂靠、违法分包等) 一般不良行为扣5分/条;

  严重不良行为扣10分/条

  12 行政处罚 发生工程建设违法行为,企业或者法人代表受到罚款以上(含罚款)的行政处罚,扣10分/次

  13 刑事处罚 发生工程建设违法行为,企业或者法人代表受到刑事处罚,扣20分/次

  14 失信黑名单 “不良信息”项分值全部扣除,即扣60分

  评价因素说明:

  (一)优良信息

  1.纳税信用等级,以税务机关发布的纳税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作为考核依据。纳税信用等级发生变化的,按照新的等级计分。

  2.招标投标活动监管合格评价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招标投标活动事中事后监管中对企业履约履职等方面行为的评价,由市州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每季度汇总本地区相关评价信息,经公示、认定后,统一录入。参与信用评价的企业均计10分。

  3.招标人的合格评价,由招标人按照附件3格式填写后,按属地管理原则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市州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汇总招标人评价结果,经公示、认定后,统一录入。参与信用评价的企业均计10分。

  4.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及质量管理标准化年度考评优良企业、合格企业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文为准。

  (二)不良信息

  1.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是指企业因工程建设违法行为受到的相关处罚,原则上从省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平台抓取。招标投标失信黑名单以省公管办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最新发布的名单作为考核依据。

  同一违法违规事项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不良行为记录的,按照最高处罚决定的分值扣分。

  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企业,其招标投标信用评价中“不良信息”项分值全部扣除,即扣60分(未参加信用评价的投标人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在其按相应评标办法中规定计取的信用评价分值基础上将“不良信息”项分值全部扣除)。

  行政处罚中的罚款处罚,是指1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处罚。

  2.招标投标活动监管不合格评价由市州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每季度汇总本地区相关评价信息,经公示、认定后,统一录入。

  3.招标人的不合格评价,由招标人按照附件3格式填写后,按属地管理原则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汇总招标人评价结果,经公示、认定后,统一录入。

  招标人评价错误的,承包人可以按属地管理原则,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申诉。

  4.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质量管理标准化季度项目考评不合格项目;湖南省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综合评价施工不合格项目;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质量管理标准化年度考评不合格企业均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文为准。

  附件2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及监理招标投标

  信用评价信息采集要求及使用期限

  序号 评价信息 评价依据 采集录入主体 信息使用期限

  1 纳税信用等级 税务机关发布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 企业 自评价结果生效之日起365天

  2 招标投标活动监管合格评价 市级及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相关结果 市州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自评价结果生效之日起有效期90天

  3 招标人的合格评价 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3个月内招标人报送的招标人评价表 市州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自评价结果生效之日起有效期365天

  4 不良行为记录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XX年第X批湖南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通知》 自动抓取 自评价结果生效之日起有效期180天

  5 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度考评优良企业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XX年度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考评优良企业、合格企业和不合格企业名单的通知》 自动抓取 730天内最新的通知

  6 湖南省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年度考评优良企业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XX年度湖南省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企业考评优良企业、合格企业和不合格企业名单的通知》 自动抓取 730天内最新的通知

  7 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度考评合格企业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XX年度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考评优良企业、合格企业和不合格企业名单的通知》 自动抓取 730天内最新的通知

  8 湖南省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年度考评合格企业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XX年度湖南省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企业考评优良企业、合格企业和不合格企业名单的通知》 自动抓取 730天内最新的通知

  9 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度考评不合格企业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XX年度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考评优良企业和不合格企业名单的通知》 自动抓取 730天内最新的通知

  10 湖南省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年度考评不合格企业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XX年度湖南省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企业考评优良企业和不合格企业名单的通知》 自动抓取 730天内最新的通知

  11 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季度项目考评不合格项目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XX年第X季度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考评不合格名单的通知》 自动抓取 自评价结果生效之日起有效期90天

  12 湖南省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季度项目考评不合格项目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XX年第X季度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项目考评不合格名单的通知》 自动抓取 自评价结果生效之日起有效期90天

  13 湖南省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综合评价施工不合格项目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XX年第X季度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综合评价结果的通知》 自动抓取 自评价结果生效之日起有效期90天

  14 失信黑名单 省公管办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相关文件 自动抓取 自评价结果生效之日起有效期365天

  15 招标投标活动监管不合格评价 市级及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相关文件 市州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自评价结果生效之日起有效期90天

  16 招标人的不合格评价 工程竣工验收后招标人报送的招标人评价表 市州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自评价结果生效之日起有效期365天

  17 刑事处罚 刑事处罚决定书 自动抓取 自评价结果生效之日起有效期365天

  18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 自动抓取 (1)罚款处罚的,自评价结果生效之日起有效期90天;(2)其他类型处罚的,自评价结果生效之日起有效期180天;

  说明:以上有效期90天,180天,365天,730天对应1个季度,2个季度,1年,2年。

  附件3

  招标人评价表

  项目全称 项目地点

  项目工期 竣工验收日期

  招标人 联系电话

  承包人 联系电话

  招标投标监管部门 联系电话

  评价因素 招标人对承包人在项目部成员(或者监理部)履职、工期进度、工程建设质量、安全文明生产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招标人评价

  (填写合格或者不合格)

  招标人(公章):

  评价时间: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1.一个项目(标段)对同一承包人(施工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只能进行一次评价,此处“项目”指湖南省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

  2.招标人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完成评价,并在盖章后按属地管理原则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3.招标人评价错误的,承包人可以按属地管理原则,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申诉。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21年2月22日印发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图片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进行处理。)

Copyright © 2007-2022
服务热线:010-64708566 法律顾问:北京君致律师所 陈栋强
ICP经营许可证100299号  京ICP备10020099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0311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