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市场部分评比表彰奖项信息归集共享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精神,推进建筑市场评比表彰奖项信息归集共享,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我部决定开展建筑市场部分评比表彰奖项信息归集共享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目的
通过开展试点,完善建筑市场评比表彰奖项信息共享和公开机制,减轻建筑企业重复提交证明材料的负担,提高建筑业政务服务质量。
二、奖项归集范围
由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以及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各省级主管部门)主办或主管的优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比表彰奖项(以下简称试点奖项)。
三、试点工作要求
(一)依法依规确定试点奖项清单。各省级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8年12月21日印发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规定,将本单位主办或主管的有关试点奖项的名称、主办单位、评奖周期等基本信息,以及省级及以上党委、政府批准设立该奖项的有关文件,于2021年3月31日前报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涉密或依法不予公开的奖项不纳入试点奖项。
(二)完善平台信息归集功能。各省级主管部门应按照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相关技术要求,进一步完善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信息归集功能,于2021年6月30日前将2018年1月1日以来产生的试点奖项信息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2021年7月1日起,各省级主管部门应在试点奖项产生之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平台推送有关信息。
(三)集中展示和共享试点奖项信息。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将试点奖项信息向社会集中展示,并向各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共享。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相关工作中需要查验试点奖项信息的,应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信息为准,不得要求企业重复提交证明材料。
(四)总结推广经验做法。各省级主管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组织保障,明确专人负责,细化落实各项工作任务,积极稳妥推进试点工作。对于实践中的新思路、新举措及遇到的问题等,及时反馈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我部将加强对试点工作的跟踪调研,及时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适时对试点情况进行总结评估,调整试点奖项范围。
请各省级主管部门明确1名工作联系人,于2021年2月28日前将《工作联系人登记表》(详见附件)电子版发送至邮箱:yangguang@mohurd.gov.cn。
联系人及电话:杨光 010-58933262
附件:工作联系人登记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1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