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公路桥梁养护工程师管理制度的通知
市公路中心、市养护中心、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加强公路桥梁养护工程师队伍建设,有效落实桥梁养护管理和安全主体责任,制定了《天津市公路桥梁养护工程师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市公路桥梁养护工程师管理制度
2021年2月1日
附件
天津市公路桥梁养护工程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有效落实桥梁养护管理和安全主体责任,保证桥梁畅通和运行安全,依据《关于印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336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高速公路,普通公路国道、省道和县道的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乡村公路(乡道、村道)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桥梁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实行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桥梁养护工程师要掌握桥梁养护及管理知识,严格执行《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 H11—2004)、《公路桥梁技术状况评定标准》(JTG/T H21—2011)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若干规定>的通知》(交公路发〔2018〕35号)等有关规定,及时、全面掌握桥梁技术状况,保障桥梁安全运行。
第四条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监管单位和管养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管理办法,组建一支高素质、专业化桥梁养护工程师队伍。
第二章 配置标准
第五条市、区各级桥梁养护管理监管单位应至少设置1名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并保持人员稳定。
第六条桥梁管养单位应合理设置桥梁养护工程师数量,并科学配置桥梁养护专业技术人员,建立稳定、专业的养护工程师团队协助桥梁养护工程师开展工作。
桥梁管养单位可按照“双30标准”设置桥梁养护工程师,即按桥梁面积每30万平方米设一名桥梁养护工程师,且每个桥梁养护工程师负责养管的桥梁数量应不超过30座。
第七条桥梁养护工程师需具备的资质条件:
桥梁养护管理监管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应具有五年以上从事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经历,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桥梁管养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应具有三年以上从事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经历,具有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八条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监管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桥梁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监督检查管养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职责履行情况。
(二)组织制定辖区内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按规定负责组织桥梁技术状况等级评定复核工作。
(四)参与制定重要桥梁的养护工程技术方案和对策措施,并组织审验其科学合理性。
(五)组织辖区内桥梁养护工程师及有关技术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
第九条公路桥梁管养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主持桥梁的经常检查与评定,负责组织桥梁的定期检查与评定。根据检查结果编制并上报养护维修建议计划,提出须进行特殊检查桥梁的申请报告,组织编制桥梁养护维修、改建方案和对策措施。
(二)主持桥梁的小修保养和抗灾抢险工作,考核桥梁养护质量,并及时上报辖区的桥梁受自然灾害和其他因素损坏的情况。对桥梁安全隐患及时进行处置并加强管理,组织实施经过许可的大件运输等超限车辆通过的有关技术工作。
(三)监督、组织桥梁养护工程的实施;组织并参与桥梁养护工程的中间检查和交(竣)工验收。
(四)负责所管辖桥梁技术档案的补充、完善和保密工作,定期对辖区内桥梁技术状况进行综合评价与分析;负责桥梁管理系统的数据更新、系统维护、系统运行以及桥梁养护报告编写等工作。
(五)负责对下级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的技术业务培训、考核工作。
(六)负责桥梁养护管理年度报告编制和信息数据上报工作;完成交办的其他桥梁养护工作。
第四章管理考核
第十条桥梁养护工程师由各单位按照人事管理制度进行聘任,应符合任职条件,并进行公示。如发生人员变更,应及时调整更新。
第十一条各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人员名单应报上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备案,并定期更新信息。
第十二条各单位要逐步完善人事任用制度,建立激励机制,在职务晋升、职称聘用、工资待遇等方面优先考虑。
第十三条各单位要加强对桥梁养护工程师的业绩考核,经考核年内工作突出的给与奖励和表扬;对考核不合格的进行培训,重新认定合格后方可履职;对考核不能胜任的,取消其资格。
第五章技术培训
第十四条桥梁养护工程师应通过定期培训提高对桥梁养护管理的认识水平,掌握桥梁检查、检测维修及加固方面的新知识、新方法,每年参加培训时间不少于16学时。
第十五条市公路中心负责组织开展全市公路桥梁养护工程师定期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培训大纲应报市交通运输委备案。
第十六条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桥梁养护工程师和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不断提升桥梁养护技术水平和专业化程度,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面向全单位桥梁养护管理技术人员的培训。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市交通运输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